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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 完善保安處分程序
立院今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 完善保安處分程序
立法院會今三讀「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23條文修正案;完善保安處分程序權的保障,以拘束人身自由與否,於法院審核時,得踐行不同的程序保障。
刑訴法修法緣由是為因應大法官第799號解釋。
大法官第799號解釋指出,「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的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月19日初審通過「刑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於今日立法院會處理。
修正重點在強化人權保障,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的種類、應強制辯護的情形及準用輔佐人的規定等。
三讀條文明定,檢察官聲請上訴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如果受處分人因身心障礙,導致無法進行完全陳述,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另,三讀條文規定,辯護人於許可延長監護、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拘束人身自由的聲請案件時,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在法院部分,受理這些聲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法院也應給予到場的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