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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氣」拒米其林評鑑又敗訴 高院: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鍋氣」拒米其林評鑑又敗訴 高院: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知名餐廳「鍋氣(wokhei)」認為米其林以「秘密客」方式評比餐廳不妥,發律師函給法國總部拒絕秘密客上門卻未獲回應,經營餐廳的國亨餐飲公司委請律師提民事訴訟,請求禁止一定行為,要求米其林秘密客不得上門,但一審敗訴。國亨公司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鍋氣餐廳沒限制消費者對外評論,可見這非消費契約,今駁回。
高院指出,國亨公司沒能舉證米其林已指派評審員到鍋氣預約用餐,或是「準備去用餐」,不能以米其林「有可能」去評鑑就推論公司的契約自由人格權或主廚溫國輝的意思決定自由人格權受侵害。
「鍋氣」是預約制粵菜餐廳,聘任溫國輝擔任主廚,國亨公司主張米其林評鑑標準不明確、過程不透明、評審員來歷不明,因此拒絕鍋氣餐廳接受評鑑。此外,米其林評審員都是匿名、喬裝一般消費者用餐,餐廳無法立即拒絕消費、評鑑,對方侵害餐廳締結消費契約、拒絕接受評鑑的自由;國亨認為不禁止米其林指派評審員用餐、評鑑,無法完整保障公司的締約自由人格權。
米其林反駁,就算米其林評審員到鍋氣餐廳評鑑,也是一般消費大眾,並無爭議,也沒侵害相關權利;再者,米其林過去未曾對鍋氣餐廳評鑑,或在米其林指南推薦,對方無端欲以訴訟對它們提起不作為的請求,欠缺訴之利益,無權利保護必要。
米其林認為,鍋氣餐廳沒有過濾用餐顧客身分,米其林評論員也不會主動揭露身分,是為了確保評選公正,沒有不法,且公司出版米其林指南,也受言論、出版自由保障,認為國亨餐飲提訴訟要求「事前」禁止米其林評論員用餐,為濫用權利。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米其林評審員是以一般顧客身分到餐廳用餐,並將評論推薦結果發布於米其林指南書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疇,沒有不法,判國亨公司敗訴。
國亨公司上訴,並主張米其林的評鑑可能妨害廚師的「自我實現」而戕害餐飲多樣性、文化多元性,公司同意溫國輝擔任主廚期間,有拒絕為米其林評審員提供餐飲的自由,如果米其林指派評審員到鍋氣用餐,就侵害溫的自由人格權。
高院認為,消費者到餐廳用餐,當餐飲與價金內容沒問題,餐飲消費契約就成立,鍋氣餐廳未限制用餐的消費者不得對外發表評論,足見這非契約內容;雖然國亨公司不認同米其林指南的評鑑方式或標準,事先告知拒絕「秘密客」來用餐,但「秘密客」不因此就有義務告知用餐目的和個人身分,不說也不算詐欺。
高院指出,發布評鑑結果是提供消費者餐飲文化資訊,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並無不法。又,溫國輝只是為國亨公司提供餐飲服務的「履行輔助人」,他是否履行與國亨公司間的契約義務,與消費者無關,就算評審員以一般消費者身分登門,也沒侵害溫的意思決定自由。國亨公司上訴遭駁回,仍可再上訴。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784923?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