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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心夫劈2女 妻告不成通姦https://tw.news.yahoo.com/%E8%8A%B1%E5%BF%83%E5%A4%AB%E5%8A%882%E5%A5%B3-%E5%A6%BB%E5%91%8A%E4%B8%8D%E6%88%90%E9%80%9A%E5%A7%A6-221047897.html(簡銘昱律師評析)
花心夫劈2女 妻告不成通姦
自由時報 – 2015年1月7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新北市長相斯文的38歲周姓男子,遭元配指控是花心大蘿蔔,婚後不但與前女友產下一子,又跟其他女子在外開房間,元配氣得對3人提通姦告訴,但因未提出周男與2女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台北地檢署昨予3人不起訴處分。
律師評析
(一)依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之人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同法第245條復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次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設有:「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同法第252條第1項第10款復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再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同法第1056條第1項、2項復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已受害人無過失為限。」;同法第195條第1項訂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上開案例之所以會處以不起訴處分,主要原因應係司法實務對於刑法第239條所稱之通姦係採「結合說」,其嚴格限縮於陽莖插入女陰始為姦淫既遂(參見最高法院62年度台上第2090號判例)。故於實務上,若無直接證據(諸如性愛影片、畫面、體液交流之證物)得以證明達結合之程度,則通常僅得透過相關間接證據(諸如相姦人到庭作證確有發生性關係、第三人作證證明前揭相姦人與通姦人關係密切、通姦人與相姦人有相關通訊往來之文字記錄、曾經針對通姦行為成立和解或調解之協議書等),再輔以論理法則推得犯罪情事(參見最高法院27年度滬上第64號判例)。因上開操作較為複雜,是以不容易舉證成功,而致被認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
(三)值得注意者係,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又配偶若有事前的縱容或事後宥恕之情事,則將不得提起告訴。另若對配偶及其相姦者提起通姦告訴,依法可再對配偶之告訴部分撤回(亦即得僅就相姦者部分提起通姦告訴)。另若有通姦之情事,亦同時該當民法第1052條之裁判離婚事由,且該條項款之事由,並不以刑法之通姦定義為限,相關之性侵入行為皆包含在內,同時亦得再依同法第1056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不欲提起離婚訴訟,仍得依同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配偶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
(四)律師提醒,雖感情世界多變且複雜,但法律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此為夫妻雙方為維持圓滿婚姻生活所必要,仍不得不察,否則可能除相關民事責任外,尚有可能因此吃上刑事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