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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難賭場被搗 阿嬤裝昏無用https://tw.news.yahoo.com/%E5%85%8B%E9%9B%A3%E8%B3%AD%E5%A0%B4%E8%A2%AB%E6%90%97-%E9%98%BF%E5%AC%A4%E8%A3%9D%E6%98%8F%E7%84%A1%E7%94%A8-221201475.html(葉鞠萱律師評析)
克難賭場被搗 阿嬤裝昏無用
自由時報-2015年1月9日 上午6:12
〔自由時報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市警方破獲1處職業賭場,前方有住家為掩護,克難以紙板當屋頂,穿插燈泡照明,警方甕中捉鱉逮21人,施姓中低收入戶被抓3次,見警腳麻跑不動,感嘆窮到賭博試手氣,卻倒楣每次都被抓!警訊後依賭博罪送辦。
鳳山警方接獲線報,由方姓男子(48歲)主持的流動賭場,原本流竄多個公園,警方加強取締,近來轉移陣地,躲藏在1處住家後方空地,屋頂以繩索編織成網,再鋪設厚紙板充當屋頂,穿插電線、燈泡照明,且為了躲避查緝,還留有2處巷道,方便賭客逃離現場。
不過警方早已識破,前晚見時機成熟,兵分多路搗破,大喊「不許動」,一行人鑽巷弄逃竄,有人爬牆跌落水溝,警方宛如老鷹抓小雞,當場查獲21人,起獲賭資3000元,查扣撲克牌等。
警方表示,年齡最大80歲是趙姓屋主,另查獲3名越南外配,還有阿嬤見警裝昏,佯裝糖尿病、心臟病發作,警方勸說跑不掉,才無奈恢復正常;施姓婦人是中低收入戶,每月領取補助金7200元,去年倒楣被抓2次,新的一年試手氣,不料賠了200元,實在好心痛,想賺回一筆,又被警方攪局,嚇到跑不動,直呼腳都麻了,再也不敢賭了!
律師評析:
(一)依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68條復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另依民法第71條前段訂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同法第180條復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二)上開案例之方姓男子係意圖營利而供給賭博場所,可能成立刑法第268條之罪;其他賭客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66條之罪。
(三)另值得注意者係,賭博或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皆是刑法明文以刑罰禁止之不法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因之當事人認為發生之賭債的原因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自屬無效。從而賭債也自始不存在。賭輸者如對於賭贏者清償賭債,其給付為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之非債清償。依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皆不得請求返還。另若為確保賭債而設定抵押權者,不但其設定尚不得論為已清償,且不得據該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其以強制執行實現賭債者,應認定為非賭輸者之任意給付。依然得請求返還。因該抵押權從屬之債權不存在,在強制執行前,其抵押人並得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
(四)律師提醒,暫時娛樂之賭博或可怡情,但若以之為業即恐觸犯相關刑事罪責,且縱使因賭博而獲利,該獲利恐亦因違反民法之強制禁止規定而無法請求,實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