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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國一女上學過馬路車禍 母被起訴https://tw.news.yahoo.com/%E9%80%81%E5%9C%8B-%E5%A5%B3%E4%B8%8A%E5%AD%B8%E9%81%8E%E9%A6%AC%E8%B7%AF%E8%BB%8A%E7%A6%8D-%E6%AF%8D%E8%A2%AB%E8%B5%B7%E8%A8%B4-160000274.html(洪瑞悅律師評析)
送國一女上學過馬路車禍 母被起訴
作者:記者王燕華╱宜蘭縣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1月8日 上午12:00
家長送孩子上學、過馬路,萬一發生事故,家長可能要負刑責;宜蘭、台東各有這樣案例,讓兒女穿越馬路受傷、死亡的母親,都被依過失傷害及致死罪嫌起訴。
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的陳姓婦人住宜蘭頭城鎮,前年底她開車送十三歲讀國一的女兒上學,將車臨停在學校對面,讓女兒下車過馬路。女兒違規穿越馬路時被閃避不及的吳姓機車騎士撞上,女兒倒地臀部瘀青,吳也摔傷。
陳婦以女兒被撞傷為由,控告吳過失傷害,但宜蘭地院認為女童六天後才就醫,難認和車禍有關,上月初判吳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賠償之訴。
法院審理期間,雙方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鑑定意見指陳婦疏縱未滿十四歲女兒擅自穿越車道,且未依規走行人穿越道是肇事主因,吳未減速是次因,吳因此反控陳婦過失傷害。
宜蘭檢方再向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結果仍認為女童穿越道路時未注意左右來車為肇事主因,且陳婦也有責任。
檢方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九條規定父母「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當時陳婦應可迴車到校門口,讓女童在校門口下車,陳婦若多開一段路或陪女兒走行穿線過馬路,應能避免車禍,陳婦應注意卻未注意、該避免卻沒避免,將她起訴。
台東縣曾有婦人帶一歲男嬰訪友,未注意幼子獨自闖馬路被撞死,地院將肇事駕駛及男童母親都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五個月,緩刑兩年。
台東地院認為,車禍肇因於幼童母親疏於注意,讓幼兒獨自穿越道路肇生事端,過失明確,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也直指是男童母親疏縱。
宜縣警交通隊長劉全原提醒,應接送到學童接送區,或至少在有號誌、行穿線的路段,護送孩子穿越馬路,以及有導護志工管制交通的路段,確保孩童安全。
律師評析:
(一)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復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設有:「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另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訂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上開案例之陳婦,係該女兒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之規定負有保護教養之義務。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使其負有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小孩擅自穿越車道之注意義務。而刑法上之過失,實務咸以「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作為其論證之依據,本例中陳婦有注意義務之違反,是有過失。
(三)另應注意者係,除上開可能構成之刑事責任,諸如過失致傷、過失致死外,若因此尚造成他人之損害,亦可能承擔民法第187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律師提醒,馬路如虎口,切勿一時貪便利而射倖,以免觸犯相關刑責及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