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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M化車」蒐證無證據能力 高院更一審判詐團4人無罪定讞

警方「M化車」蒐證無證據能力 高院更一審判詐團4人無罪定讞

 

「M化車」可定位手機持有者的位置,是偵緝犯罪及救難的好幫手,但桃園地院認為警方偵辦陳姓男子等4名詐欺集團嫌犯時利用M化車蒐證欠缺法律依據,無證據能力,判決4名詐欺犯無罪,上訴高等法院後,認為M化車只能概略定位,未過度侵害人民隱私,具證據能力,改判4嫌2至3年不等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M化車」欠缺法律授權,因違反法律程序,並無證據能力,加上4人犯罪事證不足,今均判無罪定讞。

 

高院更一審特別針對M化車的證據能力指出,因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科技偵查法或相關法令依據,因此警方使用「M化車」偵測目標手機位置所取得的直接證據,欠缺法律授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違反法定程序,並無證據能力。另外,本案警方依據卷內通聯資料等相關證據依法聲請搜索票,獲桃園地院核發搜索票,而執行搜索、扣押取得的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更一審審理認為,本案被害人確遭同一詐欺集團成員以人頭門號聯絡,遂行恐嚇取財犯行,不過,行動電話基地台所得接收者,是該基地台位址附近一定範圍內的訊號,無法精確特定通話者定點號,本件僅憑卷內基地台位址,不足以認定犯案機房為該地址,而且,犯罪時間距警方執行搜索已有數十天,即使被告4人搜索時在該地址內,亦無法逕自認定案發時都在該處且是犯案嫌犯,加上無4人具體犯罪證據,因此仍判無罪,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稱,2015年4、5月間,陳X煒、陳姓男子和魏姓姊弟合組詐欺集團,以魏姓姊弟的桃園龍潭住處為機房,透過人頭帳號聯繫鄭姓女子等5位被害人家屬,誆稱其子女涉入糾紛遭綁架,鄭女等3人誤信謊話,分別交付180萬元、55萬元及13萬元給取款車手,事後才發覺是騙局。江姓男子2人經與家屬聯繫,確認家屬安全無誤,拆穿其謊言,並未付贖款。

 

警方過濾詐騙集團使用的人頭門號,查出訊號從桃園發出,出動M化車攔截手機訊號,根據強度判斷出詐團所在位置,鎖定魏姓姊弟的民宅,進一步發覺該處裝設多支監視器,再加上出入者身分及作息情況,認定該處是詐團機房,聲請搜索票後破門逮人。

 

在場4人身懷2萬到6萬元不等現金,無法交代款項來源,屋內還有3名被害人的個人資料,以及2名差點上當的民眾個資,警方將4嫌法辦。檢方偵查後,將4人依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未遂罪起訴。

 

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M化車可定位手機位置,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法律未授權可用在犯罪偵查前,取得的資料不具證據能力;且相關人的個資名單上面沒有指紋,現場沒有門號或手機,加上出入份子眾多,難認定4人是詐團成員,均判無罪。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周盈文、陪席法官錢建榮、受命法官郭豫珍則認為,M化車只能透過攔截手機訊號強度來判斷發話位置,無法精準定位,無從得知通話內容,侵害隱私程度不高,基於犯罪偵查公益目的使用M化車蒐集證據,符合比例原則,認定有證據能力。

 

高院綜合調查事證認定,現場具有詐騙集團特性,非單純民宅,認定魏姓姊弟與在場者屬詐團成員,4人40天內行騙5次、得手248萬元,依恐嚇取財罪判魏女2年、魏男2年9月、2名陳男各3年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後回更審。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7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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