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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證人全過世 結婚20年不算數https://tw.news.yahoo.com/5%E5%80%8B%E8%AD%89%E4%BA%BA%E5%85%A8%E9%81%8E%E4%B8%96-%E7%B5%90%E5%A9%9A20%E5%B9%B4%E4%B8%8D%E7%AE%97%E6%95%B8-221045735.html(許淑清律師評析)
5個證人全過世 結婚20年不算數
自由時報 – 2015年1月12日 上午6:10
當年是舊制 男跑路沒宴客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20年婚姻竟是一場空!新竹市陳姓男子認為妻兒不照顧他,想起當年結婚時沒有宴客(結婚舊制),訴請婚姻自始不成立;趙姓妻子則提出當年結婚證書反制,法官卻發現,上面的主婚人、介紹人及3名證婚人均已過世,在「死無對證」下,判陳男勝訴。
陳男告訴法官,他與趙女結婚並未經宴客的公開儀式,因2人同居多時,等趙女與前夫離婚,2人才於83年7月,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戶口名簿註記已結婚。
近年來趙女與2人所生的兒子共同遺棄他,他忍無可忍,提起訴訟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趙女則說,先生當時在跑路,沒錢辦理婚宴,錯不在她。至於結婚有無公開儀式,因時隔甚久,她早就忘記了。法官要求結婚證書上的主婚人、介紹人及3名證婚人出庭作證,趙女才說,5人都已過世。
死無對證 男棄糟糠勝訴
趙女說,她萬萬沒想到,在共同生活20年後,先生竟提訴訟確認婚姻不成立,讓她很痛苦。
法官認為,陳男指當時並未舉辦結婚公開儀式、結婚證書上的證人都已逝世等,趙女並未反對,足以認定陳男所說為真。
法官指出,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者,應有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的證人親自見聞,否則無效。而2人結婚時並無公開結婚儀式,也無2人以上證人,不符合民法修正前所定的婚姻成立要件,因此雙方婚姻關係未合法成立,陳男訴請確認夫妻間婚姻關係無效,應予准許。
律師評析:
(一)依民法修正前第982條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惟此規定已於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 96年5月23日公布)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又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同法第988條第1款訂有:「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另戶籍法第79條設有:「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二)舊法所採之儀式婚,由於公示性不足,結果造成有些人雖已結婚但卻利用戶籍未記載,進行騙婚與重婚勾當,有些人雖有登記結婚但如不具備公開儀式之要件 ( 例如奉子成婚未宴客、或在自家閉門慶祝 ) ,仍會遭法院判決無效而推翻,經常為各界所詬病,因此經過多方協調與努力,終於將民法第982條結婚成立生效要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明定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以防範上開情事再次產生。
(三)本例中陳男當年係適用民法舊法,故其須符合二人以上之證人及公開儀式之要件,始得認為係一合法有效之結婚。又文中提及戶口名簿註記,其並非等同於登記,蓋前者僅係將一「已結婚之狀態」註記於戶籍資料上,而後者則係為現行法下之結婚成立要件。故按照文中所述,若其於該當時並無公開結婚儀式,抑或無法舉證有二人以上證人,則該結婚應屬無效。
(四)律師提醒,結婚固然令人欣喜,但切記除了習慣上之宴客慶祝以外,仍應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能確保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且另應注意者係,辦理登記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否則恐被課與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