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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過失致死不得上訴三審?立法院保留送黨團協商
傷害、過失致死不得上訴三審?立法院保留送黨團協商
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禁止傷害、過失致死、聚眾鬥毆等罪上訴三審,會銜的法務部憂心此舉過度限制人民訴訟權,社會不易接受,持保留意見。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日排審,主席劉建國認為院部有歧見,未達共識,裁示全案保留,送黨團協商。
司法院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把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人於死、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第283條的助勢聚眾鬥毆等三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列入禁止上訴第三審的範圍,以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及提升審判效能。
法務部出具意見指出,過失致死、傷害、聚眾鬥毆等三罪,最高刑期均提高為5年,為避免過度限制人民訴訟權,不宜限制上訴第三審。法務部舉例,一旦法律通過,台南維冠大樓倒榻、花蓮雲翠大樓倒塌、宜蘭普悠瑪號火車翻覆、花蓮太魯閣自強號火車撞擊吊卡貨車後出軌事故、台北錢櫃KTV大火等案件,均可能二審確定,社會大眾難接受。
法務部說明,目前不得上訴三審的限制,除了本刑3年以下的案件,其餘的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取財、贓物,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罪,與過失致死、傷害、助勢聚眾鬥毆涉及侵害個人生命、身體健康法益不同。至於吸毒部分,法務部尊重司法院提案。
司法院另提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修正案,把過失致死、傷害、助勢聚眾鬥毆等三罪,以及施用一級毒品及持有20公克以上二級毒品罪,全改為一審由獨任法官審理,使案件得以分流方式紓解訟源,處理亦較有彈性,提升第一審審判效能。
法務部對於毒品部分沒有意見,但認為其他三罪的案情未必單純明確,且立法者已把最高刑度提高到5年,已非輕微案件,故不宜逕行獨任審判。
劉建國認為司法院與法務部對於修正案意見不同,雙方無共識,裁示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96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