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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平台負連帶責任

立院三讀 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平台負連帶責任

 

為阻絕網路投資詐騙,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廣告,平台業者如果違規刊登,負連帶賠償責任。

 

行政院為強化打擊詐騙行為,提出「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一‧五版」,從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四大面向積極打詐,並推動「打詐五法」, 包括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修正,加重相關詐欺罰則,強化網路廣告實名制,嚴懲私行拘禁及人口販運等犯行,展現政府打詐決心。

 

打詐五法全數完成修法程序

其中,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刑法的修正案均已在日前完成三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是打詐五法的最後一塊拼圖,也在昨天完成修法程序。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六大禁止行為包括不得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同時,不得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不得為保證獲利之表示;不得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誤認有價證券投資確可獲利的類似文字或表示。

 

另外,不得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不得有與前五款相關的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三讀條文明定網路平台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落實廣告實名制。如刊播後才發現有非法情事者,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廣告、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

 

網路平台業者如果刊播非法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三讀條文規定,違法投資廣告未於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者,可處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二倍至五倍至改善為止。

 

民進黨立委林楚茵表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修正案」是打詐五法的最後一哩路,投資詐騙廣告猖獗,最令人詬病的就是名人被冒名投放投資詐騙廣告,連近日來台的輝達(NVIDIA)創辦人暨執行長黃仁勳也被冒名投放投資廣告,期許修法後可以更大刀闊斧打擊投資詐騙。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8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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