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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張志軍潑漆 男大生緩起訴https://tw.news.yahoo.com/%E5%90%91%E5%BC%B5%E5%BF%97%E8%BB%8D%E6%BD%91%E6%BC%86-%E7%94%B7%E5%A4%A7%E7%94%9F%E7%B7%A9%E8%B5%B7%E8%A8%B4-221039489.html(葉鞠萱律師評析)
向張志軍潑漆 男大生緩起訴
自由時報 – 2015年1月13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去年在高雄中山大學被潑漆,大學生林緯被依妨害公務罪移送法辦,案經高雄地檢署偵結,認為林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處分一年,並提供四十小時義務勞務。
處分書指出,去年六月廿七日晚間七點五十分,廿二歲被告林緯因不滿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等人到高雄市中山大學蓮海路附近,涉嫌對車隊和現場維安人員投擲裝有白色水泥漆的紙杯,導致維安人員衣物受損(毀損部分未提告),被警方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法辦。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35條第1項設有:「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之規定;同法第354條復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於同章第357條訂有:「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另於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訂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同法第253條之2第1項復訂有:「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二)本例該林姓大學生係向車隊及維安人員投擲裝有白色水泥漆的紙杯,導致維安人員衣物受損,該維安人員應係為公務員,且係於執行職務,而林姓大學生之投擲行為亦應屬施強暴於之,是其行為可能同時構成二罪,惟因毀損部分係告訴乃論之罪,其未據告訴,故欠缺形式訴訟條件。
(三)又上開妨害公務罪係屬可適用緩起訴之範圍,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本例即屬第5款之情形。值得注意者係,緩起訴若期間經過後,當事人即不會留下前科紀錄,除讓犯罪者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另使對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犯罪者有自新的機會。
(四)律師提醒,表達自己的言論及思想固然不拘任何形式,惟仍應注意其範界,否則恐因此觸犯相關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