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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人頭帳戶 銀行可逕關閉其相關帳戶
提供人頭帳戶 銀行可逕關閉其相關帳戶
降低再犯風險 金融機關將行政開鍘
台版柬埔寨案有四分之一的人頭帳戶屬再犯,司法實務亦發現人頭帳戶再犯率高,為了降低風險,洗錢防制法新增第十五條之二交付帳戶罪,除了刑責,全國金融機關將同步行政開鍘,限制或暫停其已開立或欲開立帳戶的功能,嚴重可逕予關閉。法務部五日召集金管會與數位發展部商討子法,擬定即可執行。
洗防法新增交付帳戶罪 上月施行
交付帳戶罪六月下旬施行,民眾把金融機構帳戶、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提供他人使用,若無正當理由,首犯由警方裁處告誡,五年內再犯,最重可處三年刑、併科一百萬元罰金;即使是初犯,但收受對價或交付三個以上的帳號或帳戶,刑責亦同。
新制還賦予金融機構「生殺大權」,民眾觸犯交付帳戶罪,全國的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接獲通報後,可視情節輕重,對其已開立或欲開立的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功能,甚至逕予關閉。
帳戶限制或關閉 將研擬子法執行
法務部舉例,民眾把A銀行帳戶賣給詐團,B、C銀行可限制他使用網路銀行、禁止線上申請非約定轉帳帳號、降低每日每次轉帳額度等功能,情節重大逕予關戶;民眾把蝦皮帳號賣給詐團洗錢,若在另一間第三方支付公司也有帳號,可能直接註銷。
至於人頭帳戶、帳號的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的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等,洗防法授權法務部研議子法,五日將與金管會與數位部商討,朝符合比例原則的階層化限制方向設計,避免禁止幅度過廣,破壞金融市場的自由度與穩定性。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92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