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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無罪、非暴力遊行有理】427反核佔領忠孝西路行動獲不起訴處分https://www.facebook.com/CitizenoftheEarth?ref=stream(廖泉勝律師評析)
【反核無罪、非暴力遊行有理】427反核佔領忠孝西路行動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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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反核遊行後,遊行申請人蔡中岳(地球公民台北辦公室主任)、崔愫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前秘書長)遭台北市警局以集會遊行法第29條首謀者違法不解散、刑法第149、185、304條之公然聚眾不遵令解散、妨礙公眾往來安全以及強制罪為由,移送地檢署偵辦。
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反核遊行的訴求與國家政策、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相關。集會遊行屬於表達意見自由,也是人民與政府溝通的方式。而當天的集會遊行尚屬和平,蔡中岳等人並未演說或鼓譟群眾不為解散、也未對執勤警員有任何強暴脅迫之舉。且當天路口皆有警察疏導並維持交通秩序,僅造成行車不便而未有妨礙公眾往來安全的情事。綜合判斷下,檢察官認定本案不起訴。
這證明了和平,理性,非暴力的集會遊行,是公民反抗不公義政策,追求社會改革的正當手段與權利!
律師評析:
(一)按集會遊行法第29條訂有:「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149條訂有:「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次按同法第185條第1項訂有:「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再按同法第304條第1項訂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8款及第10款訂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八、行為不罰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二)上開案例檢察官可能思考方向有二,其一係於事實認定上,各該犯罪嫌疑人並不該當任何移送意旨之犯罪之構成要件,換言之,其皆並無諸如意圖強暴脅迫、助勢、致生往來危險或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其二可能係援引公民不服從之概念,作為超法規之阻卻違法事由,而認為上開行為屬不罰,進而評價應為不起訴處分為宜。」
(三)所稱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係指在憲政體制下處於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是一種反對權的政治權利,其特徵係:「基於良心之行為、不要求免除刑罰、自主與理性的表現、忠於憲法。」。公民於行使「反對權」時,雖有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但確係出於為取得「社會良知及正義」之關注,而不得已所選擇的一種手段,是少數人基於對法律忠誠的一種喚起多數人認同的非常手段。
(四)自解嚴以後,台灣人民始能實質行使監督政府之憲法基本權,於民主化進程中,每一舉一動都有其價值意義,對於多元價值之傾聽與包容,即係民主價值最美麗之處。
雖目前實務上法院直接援引公民不服從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例子尚不多,但不難見多有當事人或律師加以主張,法官縱未採為判決理由,仍會給予適當之尊重。
最後,以下係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之陳志輝教授所言,或可供大家參考及思考:「國家的權力來自每個國民,當國家運作偏離權力基礎時,也就是反噬權力來源時,權力來源可以收回權力,這也就是人民的抵抗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自稱將永遠免疫於民主機制失靈症狀的發作。因此,抵抗權概念並不是僅針對特定身分,亦即不是僅針對被冠上所謂獨裁或專制國家稱號的國家才存在的,而是對於任何國家都存在的概念。無論憲法有無明文規定,這是基於民主原則衍生之法理,具有憲法位階,基於法秩序一致性的要求,刑法不應該處罰這樣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