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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中機站筆錄不見!原來是被告「摸走」珍藏半年
調查局中機站筆錄不見!原來是被告「摸走」珍藏半年
台中市曾姓男子因涉嫌違反銀行法案,2021年4月被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中機站)偵訊時,竟然趁機「摸走」筆錄,中機站發現「筆錄不見了」,同年9月警方搜索,於曾男住處查獲筆錄,他供稱服用安眠藥與鎮靜劑,恍神而誤拿筆錄等語,法官勘驗偵訊錄影,卻發現他用藥袋蓋在筆錄上(遮掩),將藥袋連同筆錄一併收回自己的提袋,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曾男於2021年4月5日,因涉入違反銀行法案,於中機站接受調查員詢問時,見桌上放置調查員製作的詢問筆錄(初稿或草稿),竟將此筆錄與提示資料,放入隨身攜帶的提袋內,並帶離中機站,中機站發現「筆錄不見了」,報請檢方調查,同年9月29日,警方持搜索票,於曾男住處查獲筆錄。
台中地院簡易庭一審時,曾男宣稱當時精神恍惚,吃藥時不慎將藥袋放在筆錄上,順手將藥袋與筆錄一同收起,他不知道這不能拿,他以為有蓋手印的筆錄才不能拿,律師則說,筆錄僅是初稿,並非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的文書,且價值輕微,不具可罰違法性。
法官卻認為,錄影顯示,曾男取出藥袋,吃藥後並非將藥袋放回右側提袋內,反而把藥袋放於筆錄之上,隨即將藥袋連同筆錄一併收回提袋內,該過程連貫且僅歷時6秒,顯示曾男有意以藥袋遮掩取走筆錄,也有將該文書隱匿之意,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曾男上訴二審,他仍堅稱當天製作筆錄時間很長,他很疲憊、精神狀況不佳,誤把筆錄帶走,返家打開提袋才看到,遂將此筆錄放入置放廢紙堆的抽屜內,之後就沒有再動過了,他並非有意取走。
合議庭法官認為,本案發生後,到警方搜索,有5個多月的餘裕,曾男均未與中機站調查員聯繫,亦未曾將筆錄送至中機站處理,顯示他攜走筆錄目的是據為己有,駁回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98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