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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贈兒卻沒錢養老 母討房勝訴https://tw.news.yahoo.com/%E6%88%BF%E8%B4%88%E5%85%92%E5%8D%BB%E6%B2%92%E9%8C%A2%E9%A4%8A%E8%80%81-%E6%AF%8D%E8%A8%8E%E6%88%BF%E5%8B%9D%E8%A8%B4-074521747.html(簡銘昱律師評析)
房贈兒卻沒錢養老 母討房勝訴
中廣新聞網 – 2015年1月20日 下午3:45
台北市一名高齡八十多歲的老婦人,八年前將菁華地段的房子贈與兒子後,不滿兒子對她不聞不問,所以提告要求撤銷贈與。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兒子沒有善盡扶養義務,判決須將房子還給母親。(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83歲的謝姓婦人於民國96年起,陸續將松山、信義區名下的房子分別贈與兒、孫後,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贈與。謝姓婦人主張,兒子拿到房子後,將房客趕走,導致她損失三百萬租金,還霸佔二十四萬押金,而她唯一的養老收益來源中斷,本身無任何謀生能力只好提告。
台北地院審理時,兒子主張,母親繼承父親存款有相當資力卻隱匿,每月還領取老人年金七千元,認為母親的收入足以維持生活,而且自己每月也有匯款給母親,已盡扶養義務。法院調查,發現婦人名下沒有財產,雖然兒子提供住所,每月匯款幾百塊到幾千元,仍無法支付健康狀況不佳老母親的基本開銷,認定兒子未盡扶養義務,判決兒子須將在松山區的房子還給老母親,全案可上訴。
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406條訂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復訂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再依同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本例中,謝姓婦人的兒子對其依法負有扶養義務。又謝婦係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民法第1117條之規定,謝婦若屬不能維持生活,其子即須為扶養,不以謝婦有無謀生能力而有所差別。
(三)於一般贈與契約,於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時,贈與人原則得撤銷贈與。但本例中,該房屋應已移轉過戶,故謝婦尚無法依民法第408條加以撤銷。惟同法第416條為保障贈與人之權益,訂有特別的撤銷權事由,本例即屬之,故謝婦得依此條規定撤銷其贈與契約。值得注意的是,本條之撤銷權,須於贈與人知悉有撤銷之原因之時起起算,一年內行使;另外,若贈與人對受贈人已有表示原諒,則不可行使此撤銷權。
(四)律師提醒,親屬間扶養並不僅僅是傳統道德上的制約,相關法律亦有規範其權利義務關係,若有所違反可能會帶來自身之不利益,應值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