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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亮假衝鋒槍 高中生挨罰https://tw.news.yahoo.com/%E7%95%B6%E8%A1%97%E4%BA%AE%E5%81%87%E8%A1%9D%E9%8B%92%E6%A7%8D-%E9%AB%98%E4%B8%AD%E7%94%9F%E6%8C%A8%E7%BD%B0-004812728.html(葉鞠萱律師評析)

當街亮假衝鋒槍 高中生挨罰

自由時報 – 2015年1月22日 上午8:48

〔自由時報記者黃欣柏/台南報導〕玩過頭!台南市1名蔡姓高中生,前天晚間與三五好友在中華北路聚集嬉鬧,警方接獲附近民眾檢舉後前往查看,沒想到現場驚見該高中生當街舉著2把槍,員警上前盤查時異常謹慎,所幸發現槍枝都只是生存遊戲使用的假槍,訊後依法開罰。

前晚9時許,台南市警方接獲民眾報案,在中華北路抽水站旁有數名青少年疑似欲聚眾滋事,附近派出所隨即派員前往處理,未料一到現場就看到其中1名17歲蔡姓高中生雙手各持1把黑色衝鋒槍。

由於日前台中剛發生警民槍戰,警方見狀不敢大意,謹慎地從旁靠近,待蔡姓高中生放下槍枝後馬上上前包圍,事後檢查才發現原來2把槍枝都是無殺傷力的BB彈槍。

蔡姓高中生到案時表示,2把槍都是從販售生存遊戲用品的店面購得,當時只是跟好友聚在一起聊天打屁,沒料到會嚇到路人。警訊後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律師評析: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二款分別訂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同法第65條第3款復訂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訂有:「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同法第7條、第8條、第9條,則分別就持有不同類型槍枝,分別處以五年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犯第7條及第8條則另分別併科一千萬以下、七百萬以下罰金。

(二)本例情形,該名蔡姓高中生,因其所持有之槍械並無殺傷力,故僅於其有危害安全之虞之情形下,始會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處以罰鍰。

(三)值得注意者係,若係屬有殺傷力之槍械,則應依正當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後,始能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否則可能除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處以拘留及罰鍰外,更有可能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而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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