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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心女學生稱水壺遭加粉筆灰案 無法舉證求償60萬敗訴確定
聖心女學生稱水壺遭加粉筆灰案 無法舉證求償60萬敗訴確定
2019學年度就讀聖心女中國中部的呂姓學生指控王姓等5名同學在她的水壺內投入不明物體,害她喝下後感到食道紅腫、急性扁桃腺發炎及潰瘍,還患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她提告要求5人與張姓女導師連帶賠償60萬5140元,並請求聖心女中與張女負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敗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呂女無法舉證,駁回上訴確定。
呂姓女學生主張2019年12月16日中午至下午2點期間,放在教室裡的水壺遭王姓、張姓、莊姓和2名林姓女同學中的1人投入不明物體,害她受傷而支出醫療費用30萬5140元,還因此飽受30萬的精神損害。呂姓女學生認為張姓女導師沒有盡力防阻事件發生,應該要與這些學生一起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呂姓女學生也認為聖心女中僱用張女,也應該要連帶賠償,因此請求5名女同學和張姓女導師連帶賠償60萬5140元,及聖心女中與張女負連帶賠償責任;另請求聖心女中返還11萬的學雜費。
高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從資料上來看,根本無法證明5名女同學有在水壺裡放異物,不能只因呂女和其中幾個人交情不好,或是同學傳聞是5人之中的某人所為,就推論她們有不法行為。
而聖心女中在事件發生前,已制訂「校園霸凌防制執行計畫」,定期舉辦防制校園霸凌宣導活動,建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機制,張姓女導師在開學典禮、週班會、家長會等公開場合也宣導防制校園霸凌的各種措施,且將不記名的生活調查表發給學生,以問卷方式讓學生在沒有壓力之下提供申訴管道。高院認為無從認定聖心女中與班導師在事件發生前未善盡防護之責,或有怠於行使職務的行為。
高院認為呂姓女學生既然無從舉證是誰有在水壺裡放異物,又不能證明班導師怠職,或是學校放任,索賠60萬5140元無理。
至於學雜費部分,呂姓女學生無法證明聖心女中未善盡注意義務,高院認為無從請求學校返還11萬學雜費,且呂母也不是教育契約的「當事人」,無從請求返還。本件不得上訴。
本案在一審時,刑事局曾鑑定水壺內的不明粉末,鑑定結果是含碳酸鈣成分,但含碳酸鈣的物質很多,當時士林地方法院認為無從認定水壺遭投入粉筆灰,且呂女陳稱「水壺整瓶都是綠色的水」,碳酸鈣在物理上難溶於水「眾所周知」,要說是粉筆灰溶解於水而讓水呈綠色液態大有疑義。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543950?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