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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債務人姓名照片放上網 債主違反個資法判刑3月

將債務人姓名照片放上網  債主違反個資法判刑3月

 

出處:自由時報

 

陳姓女子不滿王姓女子向她及其男友借款80萬元,欠錢避而不見,在自己臉書與IG網頁張貼王女姓名與照片,並稱王女欠債、避不見面,屢給機會,王仍辜負一群想幫她忙的朋友,王躲著不出來,很擔心她想不開。王不滿受辱提告,台南地院依侮辱、違反個資法判陳女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陳女辯解,王女欠她與男友80萬元,卻避不見面,且王女情緒很不穩定、多次有尋短念頭,她只是將王女放在臉書的姓名與照片做公布,也是關心她的安危而已,並無公然侮辱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犯意。

 

一審合議庭認為,陳女在其臉書與IG網頁上,張貼含有王女姓名與照片的資料,在網路直接揭露,已達到可以直接識別王女身分的程度,陳女辯解並不足採認。

 

法官並說,陳女在開庭表示2023年3、4月間,王女共向她與其男友借款,均以現金交付,無任何擔保或憑據,也未約定利息,這與一般借貸情形相違;從陳女借款給王女的紀錄來看,多筆提款紀錄與其所述不符,只能證明陳女與王女之間有不明債務糾紛的可能。

 

法官表示,陳女在網路PO文指王女滿口謊言,「每次發訊息都說我們逼你去死…,請問有哪一句話恐嚇威脅你了,該幫的都幫了,你還繼續把我們當白痴,發文是想告訴各位,這人躲著不出來,在路上看到她,請告訴她『我本人很擔心她想不開 』,請多跟我報一下平安」。

 

法官認為,如陳女PO文目的是擔心王女安危,也無需公開王女相關資訊,陳女以這種方式利用王女的個人資料,有違比例原則,難謂符合利用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因陳、王雙方已有糾紛,才貼出王女的個資與上述文字,確有損害王女名譽的主觀意圖,陳女所為觸犯個資法與公然侮辱兩罪,從一重的個資法論斷,判陳女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法學小教室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定有明文。

 

次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律師分析指出,個資法所謂個人資料包含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如本件報導內容,債主只是因為債務糾紛竟將債務人的個資公開於網路平台並加以評論,違反個資法所規定「於利用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債主且張貼「積欠債務,避不見面,屢次給機會還是滿口謊言」等語,可以認定債主是基於損害債務人名譽的主觀意圖將其個資放上網路,自屬於該條「損害他人之利益」之要件。

 

遇到債務糾紛時,常因債主或債務人不熟悉法律,而錯失保護自身權益的時機,或是不知道如何正確地保護自身權益,甚至可能造成刑事訴訟纏身的後果。若能即時委任有相當經驗及法學程度的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民事糾紛,則追回損失的機率將大幅提高。

 

每個各案情形都不盡相同,最適宜的法律處理方式還是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怎麼處理眼前困境才能合法又符合當事人最佳利益,正是律師專業之所在。

 

謹分享本所承辦案例

 

被訴誹謗罪,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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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社區事務提問竟被告妨害名譽,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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