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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男想帶走兒子 岳父、老婆聯手阻擋大戰兩回合
出處:自由時報
有多次家暴紀錄的葉姓男子和妻子黃女分居後,他想從娘家帶小孩回新竹老家生活遭拒,葉男竟直闖岳家,拿螺絲起子撬開房門,與黃女和岳父發生肢體衝突,雙方互控傷害罪,檢方認為黃女和黃父為了保護孩子安全才出手,不構成犯罪,反而是葉男出手傷人和撬壞房門,依傷害及毀損罪將他起訴。
檢方指出,黃女和葉男結婚後,發現葉男有暴力傾向,兩人發生衝突時,葉男還嗆聲要殺死黃女,黃女除了聲請保護令外,更帶著未成年的孩子逃回娘家,娘家人也力挺黃女,但也不想剝奪葉男探視孩子的權利,只要葉男去看小孩,就會安排他住透天三樓的房間。
去年11月5日晚間,葉男再度前往黃女家探視孩子,岳父招呼他進門後,葉男直闖黃女和孩子居住的2樓房間,黃女說孩子已睡,請葉男明早再看,拒絕開門讓葉男進入,葉男火大,吼著要帶孩子回新竹,於是拿出螺絲起子撬開房門。
黃女見狀尖叫「爸爸救我」,黃父趕去查看時,葉男已把房門打開,黃父和黃女一把拉住葉男不讓他靠近小孩,結果3人打成一團,葉男見事不可成,只好離開黃男;同月19日中午,葉男再度要接小孩,黃父和黃女拒絕,雙方雖未再發生肢體衝突,但惹來黃男不快,直接報警提告傷害和強制罪,黃父和黃女也反告葉男傷害和毀損罪。
檢方偵查時,黃家父女和葉男都各自述說對方不是,檢方認為,黃女和黃父為了保護小孩,與葉男發生肢體衝突,雖造成葉男受傷,但不構成傷害罪,加上親權屬民事爭議,不讓葉男看小孩也不構成強制罪,因此處分黃家父女不起訴;至於葉男撬壞房門和打傷黃家父女部分,檢方則認為事證明確,偵結後依法起訴葉男。
法學小教室
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及第3條分別訂有明文。
律師分析指出,家庭暴力案件於實務上不難於見,家庭暴力防治法亦為數度修正,其重要性可見一斑。於2015年1月份之修法更是放寬保護範圍、增加對被害人之各種生活機能協助、保護令之期間亦較舊法為長且無次數限制,並將親密關係伴侶納入準用民事保護令範圍,實更能保護被害人利益。故若有相關受家庭暴力情事,實不應容忍令其恣意滋長,應即刻向外求援並依法取得相關實質之保障,方屬正辦。
如本件報導內容,黃女及長期遭配偶葉男家暴,終於無法忍耐帶著小孩回到娘家避難,並聲請保護令,沒想到葉男竟然趁黃女及黃父同意其探視小孩之機會,欲強行將小孩帶走,甚至因此與黃女及黃父產生肢體衝突,雙方撕破臉互告傷害,檢察官認定葉男傷害及損毀罪刑事證明確依法起訴。
家庭暴力問題,如果透過諮商或溝通仍無法加以修復、改善,甚至是施暴者無善意回應,法律上能協助受暴者的,就是保護令一途了。面對有施暴慣行的家庭成員或前家庭成員,聲請保護令是一種預防再度受害的保護機制。其實法律為了充分保護受害者,除了規定受害者可提出禁止加害者接觸或騷擾的請求外,依具體情形,受害者還可以要求給付扶養費、給付租金、定妥適的探視方法及地點、要求加害者接受處遇計畫等等,更重要的是可以要求加害者負擔律師費,對受害者而言,不管是經濟上或法律上都是非常大的幫助,受害者千萬不要放棄這個很特殊的權利!
但每個各案情形都不盡相同,最適宜的法律處理方式還是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由實務經驗豐富且法學程度優良的律師幫忙提起訴訟,尤其是協助提出適當的訴訟策略,正是律師專業之所在。
謹分享本所承辦案例
男朋友暴力對待,律師協助獲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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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找麻煩,律師協助獲暫時及通常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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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離婚、家暴賠償及扶養費,律師協助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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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也可以要扶養費及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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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也可以要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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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助成功離婚並免予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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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助經由調解迅速離婚及取得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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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庭暴力離家,配偶訴請交付子女,本所律師協助取得內容完整之保護令及促使其配偶撤回聲請交付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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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協助經由和解成功爭取單獨行使負擔子女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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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善意父母,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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