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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錯用酒駕研究 醫界也認同法官https://tw.news.yahoo.com/%E6%AA%A2%E8%AD%A6%E9%8C%AF%E7%94%A8%E9%85%92%E9%A7%95%E7%A0%94%E7%A9%B6-%E9%86%AB%E7%95%8C%E4%B9%9F%E8%AA%8D%E5%90%8C%E6%B3%95%E5%AE%98-221333530.html(洪瑞悅律師)
檢警錯用酒駕研究 醫界也認同法官
自由時報 – 2015年1月16日 上午6:13
〔自由時報記者蔡淑媛、黃立翔/綜合報導〕台中高分院昨天認為交通部運研所的報告不能用來當回溯酒駕的依據,醫界表示同意;運研所也說,該報告原本只是提供政策參考,不料被檢警錯誤引用。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毒物科主任洪東榮指出,酒精代謝速度除了會因個人年紀、體質等身體狀況而有不同外,也有研究報告指出,長期酗酒的人代謝酒精較快,代謝率每小時可退○.○七五至○.一毫克/公升;不喝酒或很少喝的人較慢,每小時約可退○.○五毫克/公升,如未當場查獲酒駕,而用固定酒精代謝率推算,可能差異性會較大,建議仍要多找相關文獻和數據,找出代謝最快和最慢的範例加以推論和證明。
台中榮總毒物科醫師毛彥喬表示,目前有國際研究,以二十至四十歲的青壯年族群(勞工)做檢測對象,每小時呼氣酒精濃度可退○.○七五至○.一二五毫克/公升,這是世界公認回推飲酒時間的酒精變化的數據,如果要舉證不同,最好能提供服藥、漱口等特殊狀況。
運研所稱研究僅充作參考。
交通部運研所運輸安全組長張開國昨天則說,尊重法院意見,但該實驗的研究目的並不是做為評量個案用,而是提供政策參考,檢警錯誤引用這個報告,報告的結果是平均值,無法回推到每個個案,國外也有許多類似研究,只能充作參考。
記者昨天找到運研所這份報告,研究目的確實是透過驗證國人對酒精之吸收與代謝情形,了解酒駕問題嚴重性,做為政策上的改進,並未發展出準確的量表或是基準。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設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之規定;同法第86條第1項復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目前實務上常以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作為判斷有無酒駕之方法,通常係用於醫院臨床上的判斷,其優點係快速、方便、簡易,成本也相較來得低。法院實務上也不乏以上開檢驗報告作為其論據基礎。惟上開方法有其侷限性,亦會受許多因素而影響其受測結果,都會使其報告不甚精確。
(三)律師提醒,如個案上有需求,可能可以安排委由鑑識單位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直接測出酒精成分,而實務上亦有因之而推翻原醫院所作的檢驗報告,進而認為於事發當時並不具醉態駕駛狀態。
(四)酒駕實不應被鼓勵,而應負有其相關民、刑事責任,惟於個案上,仍不應僅以醫院檢驗報告作為唯一之論理依據,若有特殊情事足資證明醫院檢驗報告之不可信,實尚有透過其他方法加以推翻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