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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學童拾金不昧 走1公里送警局https://tw.news.yahoo.com/6%E5%AD%B8%E7%AB%A5%E6%8B%BE%E9%87%91%E4%B8%8D%E6%98%A7-%E8%B5%B01%E5%85%AC%E9%87%8C%E9%80%81%E8%AD%A6%E5%B1%80-005026983.html(許淑清律師評析)

6學童拾金不昧 走1公里送警局

〔自由時報記者蔡孟尚/橫山報導〕新竹縣大肚國小6名學童21日下午放學時,在學校斜對面的九讚頭火車站撿到1個錢包,他們為此走了1公里多的路到橫山派出所,把錢包交給警方處理;失主獲悉一度以為是惡作劇,確定自己錢包不見後,才趕緊到派出所認領,並感謝這6名小朋友。

「謝謝你們,要不然我連自己錢包掉了都不知道。」失主陳小姐趕到橫山派出所領回皮包時,對6名學童連聲道謝,當天中午到鐵路內灣支線九讚頭車站購票的她,一時大意把錢包放在車站的椅子上,回家後還渾然不覺,一開始接到警方通知電話,她還以為對方是詐騙集團,等到真的找不到自己錢包,才趕緊到派出所認領。

這6名學童是4到6年級學生,他們說,放學經過九讚頭火車站,看到椅子上有個皮包,所以6人往回走到學校對面另一頭的橫山派出所,把錢包交給副所長陳敏宏,經清點後,皮包裡除陳小姐的證件,還有4000多元現金。

協助聯絡失主的橫山警分局偵查佐戴郁勝說,從九讚頭火車站到橫山派出所約有1公里多路程,6名小朋友沒有貪財把錢包據為己有,拾金不昧的表現值得肯定,所以自掏腰包買奶茶請他們喝,算是給他們的獎勵。

律師評析:

(一)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之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同法第805條第2項復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同法第807條第1項另設有:「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而刑法第337條設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二)本例該六名學童並無民法第805條之1之不得請求報酬之情事,故原則得依同法第805條第2項之規定,向失主請求報酬。又若此例該名失主未受領,則由學童們依法取得其所有權。

(三)值得注意者係,若非如本例,而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之情形,則恐會因此而負上刑事責任,又刑法之侵占遺失物係為公訴罪,實應特別注意小心。

(四)法律規範遺失物相關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及刑事責任,除蘊含傳統道德上意義,實係欲透過規範,來使每個人都須提高一定之注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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