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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母和子女燒炭未遂 婦輕判https://tw.news.yahoo.com/%E6%94%9C%E6%AF%8D%E5%92%8C%E5%AD%90%E5%A5%B3%E7%87%92%E7%82%AD%E6%9C%AA%E9%81%82-%E5%A9%A6%E8%BC%95%E5%88%A4-221823749.html(葉鞠萱律師評析)
攜母和子女燒炭未遂 婦輕判
自由時報 – 2015年1月27日 上午6:18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杜姓單親媽媽,獨撐家計,前年因欠債千萬心情不佳,打算帶年邁母親、12歲女兒和4歲兒子一起走,竟於半夜3點叫醒3人,哄騙吃補骨的健康食品,實則餵吃安眠藥,待3人昏睡燒炭,準備同歸於盡;幸好老母2小時後醒來求救,4人逃過死劫;台北地院昨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判杜婦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杜婦供稱,工作不順又負債,經濟壓力導致長年不容易入睡,曾到診所開助眠藥,案發後才知憂鬱成疾,對所做的傻事很後悔。
法官考量杜婦是單親媽媽,背負家計重擔,鑑定顯示案發時確為憂鬱發作,屬心智缺陷,事後獲家人原諒,社工員也說她案發後積極參與親子活動,親子關係良好,狀況穩定,予以輕判。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272條第1項及第2項訂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同法第19條第2項亦訂有:「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同法第57條復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次同法第59條另訂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二)本例中,杜姓女子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從較重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處斷。惟揆其行為當時之狀況,經鑑定報告可知有罪責減輕之事由。另就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加以觀察,應能認為應依上開量刑應審酌事項酌於輕判,又法院若認該案例情形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亦能再為減輕其刑責。
(三)於實務上,刑法第57條及59條常被作為減輕刑責之事由,其目的係為了罪責能夠實質相當,且亦蘊含有刑罰學之再社會化之功能,為能在正義報應、預防犯罪與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等多元刑罰目的間尋求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