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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婦搭公車未站穩即駛離摔傷骨折 判客運、駕駛應連帶賠償
7旬婦搭公車未站穩即駛離摔傷骨折 判客運、駕駛應連帶賠償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新北市70多歲李姓婦人搭乘欣欣客運的公車時,因公車駕駛陳男未以口頭廣播提醒應握緊扶捍,或確認已站穩,即貿然起步駛離,造成李婦摔傷骨折,高等法院認定判欣欣客運、陳男應連帶賠償李婦15萬多元,全案確定。
李婦主張,2021年11月12日上午8時,自新北市新店北新路站,搭乘陳姓司機駕駛往中正路方向行駛的欣欣客運公車,陳男未確認她已站穩、坐穩,即起步駛離,不久,公車向右轉彎行駛而驟然減速、煞車,導致她向後跌倒,造成頸部、背部、四肢等多處挫傷及第7、8、11等處胸椎壓迫性骨折等傷害。
李婦指控,欣欣客運是陳男的僱用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8條、消保法第7條等規定,請求欣欣客運、陳男應連帶賠償142萬多元。
欣欣客運、陳男指稱,陳男並無減速踩煞車情形,李婦對陳男提告過失傷害罪部份,已獲不起訴處分確定,應駁回李婦的賠償要求。另外,李婦上車後,未緊握扶手,就此事故的發生,她也有過失責任,若有賠償責任,應減輕賠償金額。
台北地院判決認為,無證據證明陳男有過失,判李婦敗訴,李婦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據進離站位作業程序第5點規定,為避免乘客於公車行駛過程中,因路況多變而導致乘客面臨跌倒、發生碰撞而傷亡的風險,因此課予駕駛在關閉車門行駛前,應提醒乘客握緊拉環、扶桿站穩或坐穩,並確認乘客均已站穩或坐穩,才能緩速起駛離站,但陳男當時並未以口頭提醒李婦或其他乘客,也未確認李婦已站穩或坐穩即起駛離站,對李婦受傷結果,應負過失責任。
不過,高院考量李婦上車後,未考量風險,自行決定繼續往後行進,因未抓穩固定的扶捍或座位扶手,重心不穩而往後倒地受傷,李婦本身應負6成過失責任,陳男則有4成過失責任,判欣欣客運、陳男應連帶賠償李婦精神慰撫金、醫療、交通費用等15萬多元,全案確定。
法學小教室
車禍案件通常都會衍生刑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及民事損害賠償案件,本件報導稱公車司機雖然於刑事部分獲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民事一審也認定因無法證明公車司機有過失,判李婦敗訴,但李婦民事上訴二審後,民事二審法院認定雙方皆有過失,判公車司機及客運業者須連帶賠償李婦15萬多元。因此,任何案件都有可能發生刑事部分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是法院無罪判決後,民事部分法院仍判決加害者須負損害賠償任。
刑事案件或是民事案件,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提供訴訟策略或法律意見。如同報導的車禍案件,若為肇事者,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刑事民事一併處理,由律師代理與被害人商談和解條件,盡速達成和解,以利刑事部分於地檢署爭取不起訴處分或於法院爭取緩刑甚至是無罪的空間;若為被害人,仍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可避免於車禍造成的傷痛下還需處理訴訟事務的身心勞累,並可由律師協助蒐證及舉證、注意時效問題,以及確認有無應連帶負責之被告等事項,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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