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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走紙箱堆上的過期零食挨告竊盜 法官不排除誤認丟棄判無罪
拿走紙箱堆上的過期零食挨告竊盜 法官不排除誤認丟棄判無罪
出處:聯合新聞網
靠資源回收維生的劉姓男子,在一處志工據點外的紙箱堆中,拿走吳姓男子放在紙箱上的塑膠袋,裡面有約500元的零食,被控涉犯竊盜罪。法官勘驗劉男涉案,發現他先翻找紙箱,接著拿出塑膠袋內零食查看後,又繼續翻找紙箱,最後拿走塑膠袋,不能排除他誤認零食是他人丟棄,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檢方指出,劉男去年6月8日傍晚沿路拾取回收物品,行經基隆市義二路一處民間社團志工服務處前,拿走吳男放在機車旁的紙箱上,裝有市價共約500元的28包日本進口餅乾、3瓶提神飲料及其他零食的塑膠袋,認定涉犯竊盜罪,向基隆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劉男在檢察官偵訊、法官審理時都否認竊盜,辯稱靠撿回收物維生。志工服務處角落常常會擺一些紙箱或垃圾,他曾有問過志工可不可以撿走,回說放門口的空箱或是垃圾都可以撿走帶回家。紙箱內有時會有書或其他東西,志工也同意其他經過的人撿走。
劉男說,案發時經過當地,看到紙箱上有個塑膠袋,塑膠袋裡有餅乾,標示有效期限是去年5月,已經過期了。紙箱旁還有個大垃圾袋,他認為有人丟棄過期的零食,覺得可惜才帶回家,不是要偷別人的餅乾。
吳男證稱,被劉男拿走的零食是他當天買的即期品,當時因要去志工服務處義賣店幫小孩買東西,因為機車腳踏板放不下,才先放在機車旁的紙箱上。他有注意到旁邊有堆一些雜物、紙箱,壓扁的紙箱堆很高。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看到吳男下午5點21分停放機車後,把塑膠袋放在紙箱上並走進店內,附近另有多個紙箱。
劉男5點26分推著藍色推車出現,彎腰翻找及查看紙箱,並從塑膠袋內取出物品查看,再提起塑膠袋放在地上,繼續查看袋內物品後,又繼續翻找查看其他紙箱內物品,5點28分把塑膠袋放在推車,並推著推車離開。
法官指出,紙箱、塑膠袋任意堆疊地上,自難排除劉男誤認零食為是他人不要的東西。劉男到場先翻找查看紙箱,看到吳男放的塑膠袋後,又翻找其他紙箱內容物,並未查看騎樓擺設的義賣商品,也未檢視吳男的機車,與辯詞相符,因指控劉男有竊取零食犯意有疑點,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判決劉男無罪。
法學小教室
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之事實,法院才會依據證據,來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至於被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不負舉證責任,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則可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或審判中向法官,提出或聲請調查證據。本件即為法院透過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劉男僅為單純撿取廢棄物,而判決劉男無罪。
如何判斷證據是否有利被告,則需交由具有辦理刑事案件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判斷,於偵查中或是審判中提出或聲請調查證據並制定辯護策略,爭取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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