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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擴大對目睹家暴兒少保護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26454.00(廖泉勝律師評析)
家暴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擴大對目睹家暴兒少保護
法源編輯室/ 2015-01-26
衛生福利部日前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也將通常保護令的期限延長,而最令各界關注的恐怖情人條款,也準用家暴法民事保護令制度。
衛福部指出,家庭暴力防治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公布施行,其間歷經四次修正,為使相關機關及實際執行工作人員順利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經參酌其他國家之經驗,並衡酌我國國情,完成本次修法,期周延法治,尊重多元文化,保障人民身心安全,除增訂恐怖情人條款外,修正重點包括:延長通常保護令效期,並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訂定被害人隱私權保護措施及明定各單位權責。
衛福部說明,本次修正案將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通常保護令最長一年的效期,修正為二年,同時也取消保護令僅能延長一次的規定。保護令效期的修正,主要是保護令制度實施幾年後經檢討,實務界反應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有覺得無助感的被害人而言,一年效期的保護令是很不足夠的,加害人往往因保護令到期而再度對被害人施暴,也讓被害人對保護令感到失望而卻步,不再求助。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為彰顯家庭暴力防治法積極防治暴力兩代間擴散之精神,周延被害人保護,本次修正將現行法第14條第1項,保護令款項有關禁止騷擾、遷出被害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等命令之保護對象擴及特定家庭成員,並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及少年明定於其他保護令適用範圍,並新增法院於裁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時監護權)及會面交往相關事宜前,必要時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之意見,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律師評析:
(一)本次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修正,主要將實務上常見的情形納入保護的範圍。諸如將經濟上騷擾亦列為家暴態樣;目睹家庭暴力亦含括為保護對象;以新興之電子通訊方式跟蹤之防止;而針對主管機關部分,亦添列衛生、教育、勞工、警政、法務、移民、文化、通訊傳播及戶政等機關配合,並協助被害者之各種生活機能。
(二)其中值得注意者係,家暴法第14條除將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列入保護範圍,並令法院於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必要時,有一定義務須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工人員之意見。
(三)另外就保護令期間,亦修正延長最多可至兩年,且不以一次為限,實較舊法更能保護被害人之利益。
(四)末就親密關係伴侶亦納入準用民事保護令之範圍,讓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得以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