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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擬調高民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 林淑芬質疑「無錢死路邊」
司法院擬調高民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 林淑芬質疑「無錢死路邊」
出處:聯合新聞網
司法院6月3日發函請台灣高等法院研議調高民事訴訟裁判費、強制執行執行費,其中裁判費擬加徵二分之一,執行費擬加徵七分之三或二分之一,立法委員林淑芬質疑漲幅達50%,是變相的「有錢判生,無錢死路邊」,窮人恐繳不起裁判費而無力打官司救濟。司法院17日表示,確實有請高院評估是否有加徵裁判費的必要,高院正在評估中。
2003年2月7日修正公布的民事訴訟法增訂第77條之27規定「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非訟事件法第19條所準用。司法院表示,高院雖於2003年8月間據以修正提高徵收額數,但已歷20餘年未曾再修正,鑑於現今社會經濟情況已有變遷,修正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電價、油價、郵務送達費、公務人員薪資及基本工資增加幅度均大幅增加,加徵標準實有調整必要,以適當反映法院辦理民事事件相關成本增加的情形。
林淑芬表示,司法院發函的理由是「最近20年來的消費者物價指數、電費、油價、郵務費、基本工資的漲幅介於17%至66%」,質疑因物價上漲,民眾到法院提訴訟、聲請執行的收費也要跟著調漲?
林淑芬指法院代表公益,怎麼能與民爭利?法院市政府單位,不是民營企業,是為了公平正義而存在,何以如同私人企業強調成本利潤?並質疑司法滿意度一直以來都很低迷,未超過五成,如果把司法滿意度看作是績效,很明顯司法績效不及格,隨意漲價有理?
一直以來,部分慣性濫訴者降低法院效能,是難解的難題,林淑芬認為不能排除有極端的人,但是新規定將傷及一般弱勢族群。她認為如果司法院要調漲裁判費與執行費,最起碼先拿出人民對司法、司改滿意的成績,有明顯的進步再來談漲價,否則只是讓人民對司法更不滿,讓人民生活更痛苦。
台灣民意基金會本周公布的公務員好感度調查,若將國人對七類國家公務員的好感度減去反感度,得到的「淨好感排行榜」第一名為47%的警察;第二為政府稅務人員41%;軍人40.1%排第三;第四是檢察官的19.8%;情治單位人員15.6%居第五;第六名是一般行政官員10.4%;法官不僅排在最後一名,還是負9.5%。林淑芬認為司法院應該檢討漲價的合理性與必要性。
法學小教室
民事案件,於起訴時要先繳納裁判費,若無繳納,可能會被法院裁定駁回。此外,若無委任專業律師,除要耗費時間自行出庭外,面對法官使用法律專業術語,可能使當事人無法理解,進而增加敗訴風險,白費勞力、時間及費用。
因此,若有民事訴訟需求,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由律師提供法律意見,協助撰擬書狀或由委任律師代理出庭,並提出證據說服法院,將使勝訴機率大幅提升,以利爭取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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