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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被訴毒駕 直線行走、平衡測試卻都合格…法官判無罪
台南男被訴毒駕 直線行走、平衡測試卻都合格…法官判無罪
出處:聯合新聞網
台南王姓男子去年8月23日騎機車,行經北區文成二路與育賢街路口,因車身搖晃為警攔查,經採尿送驗,驗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他坦承案發2天前吸毒,被訴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但案發時直線行走、平衡、畫同心圓等測試均合格,法官認證據不足判無罪。
檢警調查,王於同月21日晚間8時許,在台南居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23日傍晚5時5分騎乘機車上路為警攔查,採尿送驗測得其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濃度分別達543ng/mL、174ng/mL等。
台南地院指出,王被訴不能安全駕駛罪,是指「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與同法所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不同。
法官認為,行為人服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情形,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並無具體數值足以認定,自應就個案具體情況予以衡酌。而檢方所舉王尿液中所測得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濃度,僅能證明他有施用過第二級毒品,尚不足證明他騎乘機車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
法官指出,當場王做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警察雖勾選「步行時左右搖晃、腳步不穩」,惟經勘驗該錄影光碟,他做直線測試時,並無停頓,慢慢沿地上直線往前行走,到底後轉身,再沿地上直線往回走。
另平衡測試時,於警方讀秒過程,他均維持立正站立、左腳向後彎曲的姿勢不動;至於同心圓測試,他也在環狀帶範圍內完成畫圓動作,畫圓時動作流暢,並無停頓。
台南地院表示,經勘驗結果可知,王遭查獲後,關於直線行走、平衡、畫同心圓等測試結果,均屬合格,堪認其體內雖殘留毒品濃度,但肢體控制協調能力並未因此明顯減弱,仍不足認定他當時有不能安全騎乘機車情形。
法學小教室
刑事案件,由檢察官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之事實,法院才會依據證據,來判定被告是否有罪。至於被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不負舉證責任,但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則可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或審判中向法官,提出或聲請調查證據。本件採檢尿液能證明王男曾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惟法院透過勘驗警方錄影光碟,認定採檢尿液結果僅能證明王男曾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法證明王男於騎乘機車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故對於不能安全駕駛罪的部分,判決王男無罪。
刑事被告很難自行判斷證據是否有利,更別說要向檢察官或法官提出或聲請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因此,若委任具有辦理刑事案件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於偵查中或是審判中提出或聲請調查證據並制定辯護策略,以爭取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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