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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卡年利率不得超過 15% 立法院三讀修正銀行法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122&NID=126456.00&kw=&TY=1,19,20,21,22&sd=2014-01-30&ed=2015-01-30&total=8765&NCLID=&lsid=(簡銘昱律師評析)

雙卡年利率不得超過 15% 立法院三讀修正銀行法

法源編輯室/ 2015-01-26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銀行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的總額上限計算方式,從原本的「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改採以「淨值」為計算基礎,另現金卡利率及信用卡循環利率上限調降至百分之十五以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本次金融法案修正目的主要在提升銀行國際競爭力,促使金融產業發展邁入下一個新的里程碑。其中新修銀行法第74條第3項規定針對關於銀行轉投資總額及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的總額上限計算基礎進行修正,配合實務上以「淨值」計算將較原本「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更能反映公司真實的經營狀況及資本實力,所以改採取「淨值」作為計算基礎。因為計算方式的改變,預估將可創造本國銀行新台幣四至五千億元的投資動能,讓銀行有足夠併購能量擴大海外布局。

本次新修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明定未來銀行辦理現金卡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根據提案立法委員說明,新增此項規範主要是考量目前我國定期存款週年利率只有百分之一左右,但信用卡循環利率卻居高不下,至今仍沿用久未修正的民法第205條利率最高百分之二十規定,且比起國外的信用卡實際放款利率為高,因此提案降低雙卡利率,藉此有效減輕持卡人利息負擔。

此外為配合政府鼓勵投入藝文活動措施,新修銀行法第75條第2項第4款明定商業銀行提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文化藝術或公益機構團體使用的非自用不動產,如果報經主管機關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話,可以不受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限制,藉此鼓勵商業銀行投資經營與文化藝術或公益目的相關業務,進一步提升藝文空間及設施品質。

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205條訂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銀行法第47條之1復規定:「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二)原於民法關於法定利率上限之規定,實務上是認為,雖係規定為「無請求權」,惟債務人若仍為給付,債權人仍不因之構成不當得利,換言之,就超過部分之利息,債權人(通常是銀行)仍是能夠享有受領地位,債務人(通常是一般民眾)不能請求返還。而新修正之銀行法,有別於上開民法規定,係針對雙卡債務之利率,訂為「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若當事人就該部分為超出法律之約定,應屬違反民法第71條而無效,且就此部分縱為給付,亦構成不當得利而得以請求返還。

(三)律師分析,雖此次修正立意良善,但實務上銀行常以違約金、滯納金、手續費、 管理費等方式巧立名目,使得用卡民眾須負擔高額的利率費用,但此次修法就此部分未能一併加以規範,實屬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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