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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8年「沾精液衛生紙」 彰化檳榔西施第3度告已婚男客性侵敗訴
保留8年「沾精液衛生紙」 彰化檳榔西施第3度告已婚男客性侵敗訴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彰化縣檳榔西施小芳曾2度控告已婚吳姓男子性侵害,都未獲起訴,她又於2022年持保留將近8年「沾有精液衛生紙」,第3度控告吳男性侵害,她還強調是打掃房間發現衛生紙,「吳男過的幸福,自己卻過的不好」而提告,衛生紙檢驗出吳男基因,卻沒有小芳基因,彰化地院一審認為,小芳事後還頻繁聯繫吳男,向吳男借健保卡去看病拿藥,顯然有違常理,判決吳男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維持吳男無罪,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彰化縣已婚吳姓男子於2014至2015年間,經常光顧檳榔西施小芳(化名)的檳榔攤,小芳多年前曾兩度指控吳男性侵害,彰化地檢署都沒有起訴,她第三次指控,自己與吳男於2014年9月至11月間某日喝酒,她酩酊大醉,意識不清,被吳男伺機性侵害1次得逞,她醒來發現下體疼痛,吳男正在旅館房間浴室內盥洗,她遂以衛生紙擦拭陰道流出的體液後,留存該衛生紙,時隔將近8年,她清理房屋時見到衛生紙團,回憶起被性侵害一事,遂於2022年8月報案,彰化地方法院依乘機性交罪起訴吳男。
彰化地院審理時,吳男承認與小芳發生性關係,但卻辯稱是兩情相悅(婚外情),小芳當時清醒,律師則辯護說,事發之後小芳還委託吳男去拿藥,或每月借吳男的健保卡至診所拿藥,且於案發兩人頻繁聯繫,於2015年、2016年通聯次數更分別達156次、136次;如果吳男有性侵害犯行,小芳提出沾有被告精液的衛生紙,未經特別保存,卻能於8年後後驗出吳男精液DNA,但未驗出小芳本人的DNA,實在有違常情。
針對衛生紙保存8年,為何沒有小芳的基因(DNA)?刑事局答覆彰化地院,能否檢出女生DNA型別,則視有無擦拭、擦拭力道、方式、男性及女性DNA含量比例等因素而異。
法院質疑,小芳指控被吳男性侵害,事發後卻借用吳男的健保卡到診所拿藥,共有62次之多,且2014年9月至2018年9月,每月都有數次的通聯紀錄,另外,法院傳喚社工作證說,小芳告訴社工,2022年6月搬家,在整理房間時,看到那包以塑膠袋裝著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就想到她被性侵的事,看到吳男臉書貼文,覺得為何對方過的如此幸福,自己卻過的不好,才會致電社工告知此事。
另外,法官認為,小芳於警訊說自己罹患憂鬱症,但治療過程中,沒有向醫師提到遭性侵害之經過,小芳用吳男健保卡在該診所拿藥,病名均為廣泛性焦慮症,上述證據與證詞,都不足以證實吳男性侵害,判決吳男無罪。
彰化地檢署上訴二審,指如非性侵害,小芳為何保存衛生紙達8年之久?聲明撤銷無罪判決,改判適當之刑。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看法與一審相同,並質疑小芳事後還向吳男借健保卡與頻繁聯繫,這段時間甚至橫跨小芳指控另2次性侵害的時間(小芳指控吳男於2015年初與年中性侵害,檢方不起訴),與常情有違,據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可上訴三審。
法學小教室
性侵、性騷擾案件通常發生在隱密的地方,相較於一般案件,不容易有直接人證或物證,但可以透過了解各種細節,來抽絲剝繭蒐集各種佐證,來還原真相,還可以透過各種科學的採證或專業鑑定來證明事實。
本件被害人小芳雖有保留受害當時加害人吳男體液作為證物,但已經過8年且期間雙方正常來往,又無其他證據之情形,法院難以認定當下小芳遭受吳男性侵害,故判決吳男無罪。因此,如何舉證提出其他證據來說服法院,則須仰賴具有刑案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向法院提出或聲請調查證據來還原事實,使加害人受到法律處罰。
若不幸遇到性侵案件,建議先至醫院驗傷保全證據,並保留當時穿著衣物、與加害人對話紀錄及就醫紀錄等資料後,尋求專業律師提供法律意見,並委由專業律師處理後續事宜,以避免因回想案情而受到二次傷害。
若為加害人,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對被害人釋出善意、爭取合理金額與被害人儘速和解,以免面臨牢獄之災和沉重賠償而賠上一生。
謹分享本所承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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