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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與未成年表妹嘗禁果遭判刑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2020267-1.aspx(葉鞠萱律師評析)

表哥與未成年表妹嘗禁果遭判刑

中央社 – 2015年2月2日 下午4:51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2日電)一名國中女生與表哥發生性行為後,發現表哥結交新女友吃醋,便稱遭表哥性侵,二審表妹坦承是為報復,法官改判表哥緩刑。

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女學生表哥5年多前暑假至表妹家中借住,竟與當時還在就讀國中的表妹性交,事後表妹男友告知表妹母親,表妹母親提告,表哥一審被依強制性交罪遭判刑8年6月。

案經台中高分院審理,表妹改口與表哥發生性行為,並沒有違反她的意願,她也向法官表表哥示,因為得知表哥交女朋友吃醋,才謊稱遭表哥性侵報復。

法官認為,表妹如遭表哥強制性交,或以違反表妹意願為之,表妹得大聲喊叫、尋求協助,表妹在此情況下遭「強制」性交,實有疑義。

此外,考量被告在犯後與被害人家人達成和解,並給付新台幣20萬元,依妨害性自主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訂有:「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74條復訂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二)刑法就妨害性自主罪章,立法者對於未滿16歲之男女,擬制其並無「合意」之能力,換言之,若係對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諸如陰道交、口交、肛交等以性器或其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或身體等行為),縱該未成年男女稱其係同意為之,依法可能仍須負刑事責任。

而緩刑則係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法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法將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因此,簡言之,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三)本例中,雖該少女係「同意」與其表哥發生關係,但依法律規定,為保護未成年男女利益,擬制其仍屬不同意。但本例考量到其已向被害人家人達成和解,並給付新台幣20萬元,故應予緩刑為宜。

(四)律師提醒,二人如果都是滿16歲的話,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因我國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在沒有規定處罰的情形下,基本上是沒有犯罪的;但若未滿16歲,就算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仍有可能觸犯相關刑責,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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