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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跨越婚姻制變革」 重婚判刑
台中男「跨越婚姻制變革」 重婚判刑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21年前宴客沒登記 12年後與另一女登記結婚
台中市六十六歲黃姓男子,廿一年前與陳姓女子結婚,舉辦公開婚禮宴客及與親友合照,但未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十二年後他與林姓女子辦理登記結婚,又過了九年被原配陳女發現提告,黃男趕緊與陳女和解,獲陳女撤告,但重婚罪非告訴乃論,台中地院將黃男判刑二月、緩刑二年。
公訴罪 和解無效
刑法雖有重婚罪,但提告案不多,因此獲罪者也少,以台中地院為例,近五年僅黃男一件,近十年僅三件,近十五年亦僅六件;罕見重婚罪的主因是,民法的婚姻構成要件,以前是要舉辦公開儀式,之後修正為登記制度,要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成立,社會上存在的絕大多數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大都是未辦公開婚宴或不會登記,故未觸犯重婚罪。
黃男二○○三年與陳女在南投縣舉辦婚宴,但未登記,二○一五年另與不知情的林女辦理結婚登記;陳女今年提出告訴,黃男在檢警尚未偵辦前,即向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自首。
檢方起訴指出,黃、陳結婚時,民法規範的婚姻成立要件是有公開儀式,二人結婚當天宴客,並與親友合照,結婚已成立;與林女結婚時,民法婚姻已改為登記制度,黃到戶政所辦理登記,已構成重婚罪。
台中地院認為,黃與二女結婚,破壞婚姻本質與社會倫常,考量黃男無前科,自首坦承犯行,已與陳女和解並獲陳女撤告,依此判刑二月、可易科罰金及緩刑二年,可上訴。
法學小教室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此為刑法重婚罪之規定。依現今結婚採登記主義,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是結婚,因此觸犯重婚罪機率趨近於零。惟過去結婚採儀式婚,有辦理公開宴客儀式即結婚,事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即可。報導中稱黃男先與陳女已公開宴客,已完成結婚,但未至戶政事務所登記,後又與林女辦理登記結婚,才會導致黃男觸犯刑法重婚罪。
目前民法結婚採登記主義,須有書面(結婚書約)及兩位以上證人簽名見證,並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此時才會發生結婚效力。無論是結婚或是離婚,都可能會衍生出許多法律問題,例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損害賠償、扶養費、子女監護與探視、甚至家暴等等,建議尋求具有家事實務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諮詢,將問題一併處理,以免日後各種紛爭找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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