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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警方追查竊盜未果改採尿 他驗毒有陽性反應卻無罪脫身
嘉縣警方追查竊盜未果改採尿 他驗毒有陽性反應卻無罪脫身
出處:聯合新聞網
雲林廖姓男子前年5月間涉竊盜案,嘉縣警方持嘉義檢方拘票拘提到案,並持嘉義地院搜索票搜索未果,在警局內採集尿液後送驗呈現嗎啡等毒品陽性反應而遭送辦,一審認警方採尿送驗過程有瑕疵及其鑑定許可核發過程也有瑕疵,判他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遭二審駁回。
警方強調,採集尿液過程,確實經廖同意,經他簽名及按捺指印,且有檢方開立鑑定許可書。警方表示,廖男尿液經送驗結果確有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警詢時,廖男也坦承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但雲林地院當庭勘驗民雄分局製作廖警詢筆錄過程,結果(警:警方於111年5月13日14時35分,徵本人同意啦厚,採集你排放的尿液,令你親自裝填尿瓶3瓶,在你面前封緘是否屬實?)嗯。(警:有沒有其他異議?這是你自願的吧?對不對?)你叫我尿的,我某…誒…丟啦!自願的,誒…。
同時,警方採尿時,以提示嘉檢所核發鑑定許可書給廖觀看方式,取得其同意後採尿。廖於審理程序中表示,他沒有看過鑑定許可書,如果有鑑定許可書,他不會跟警察耗那麼久時間。
雲林地院也認為,警方聲請鑑定許可書以及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應均是以廖有毒品前科為理由,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具體事證顯示廖可能涉嫌施用毒品,檢警未為初步查證補強,欠缺合理根據可認廖有涉犯施用毒品罪相當嫌疑而有採集尿液鑑定必要。因此,認廖採集尿液及衍生驗尿報告均無證據能力,判他無罪。
台南高分院認為,廖一開始婉拒採尿,因員警提出上開嘉檢鑑定許可書後,才同意採尿無疑,所以自應以上開鑑定許可書核發是否有瑕疵,作為認定廖同意採尿的正當性。至於廖雖於一、二審審理時均否認見過鑑定許可書,顯與他於原審交互詰問時詢問內容矛盾,且與證人所述不符。
台南高分院指出,民雄分局偵查報告內容則以廖涉犯竊取電線竊盜案件相關事證,而有搜索、拘提必要,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但關於毒品部分,僅提及廖為毒品慣犯,而無任何他可能涉及施用毒品相關事實及證據,足認警方聲請本案關於採集尿液鑑定許可書及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僅以廖有毒品前科為理由,並無其他具體事證顯示他可能涉嫌施用毒品,本件鑑定許可書核發應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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