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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出國念碩士33年無音訊 家人聲請死亡宣告被法官駁回
洪姓女子33年前赴美攻讀碩士,隨即音訊全無,父母近年相繼過世後,因已找不到洪女,其他家人無法辦理繼承,因此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不過彰化地方法院認為,洪女當年是有目的性的離去,自難僅因她未與親屬聯絡,就認定她失蹤生死不明,因此駁回死亡宣告聲請。
洪女當年25歲時赴美攻讀碩士,弟弟說,洪女出國後就未再與父母聯繫,父母後來賣掉台北房子,舉家移居到彰化縣,母親也替姐姐遷移戶籍,後來洪父去世時,弟弟問母親要不要聯繫洪女,洪母說找不到女兒了,而洪母也於2024去世,因留有數筆存款,卻因找不到洪女,家人無法辦理繼承。
家人也向北斗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但因洪女已出境滿2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而無法受理。家人認為她生死不明已逾33年,因此向法院聲請對洪女做死亡宣告。
法官指出,死亡宣告影響失蹤人權利甚鉅,故法院應審慎認定,倘係單純出境,或未與特定人保持聯繫,在無其他佐證情況下,尚難認定失蹤。
法院也查詢戶籍資料、勞健保投保資料、健保就診就醫紀錄,查出洪女確實自1991年8月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或其他行蹤資料,其戶籍資料則註記「遷出國外」,生活居住重心非在我國境內事實,洪女現年58歲當年前往美國留學攻讀碩士,是有目的性的離去,而非去向不明,聲請人也不明瞭洪女未與家人聯繫原因,自難僅因洪女未與親屬聯絡,即論斷其是失蹤生死不明,因此駁回死亡宣告聲請。
律師鄭智文表示,雖法院駁回死亡宣告,家人仍可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遺產,並得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等規定向法院請求就繼承遺產進行分割,即分割遺產訴訟,如為同順序的繼承人,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法學小教室: 共同持有不動產可以分為兩種型態: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法律關係最常見的形成原因有繼承、合夥、祭祀公業、夫妻共同財產等等,公同共有想改變為分別共有必須所有的共有人達成協議,或是其中之一的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採用「公同共有」形式,往往會導致不動產的權利份額不清,使得原本的資產被閒置、無法積極運用。相對地,若以「分別共有」的方式繼承不動產,各共有人的產權界線清楚,便能有效進行資源配置與未來規劃,也能避免將爛攤子留給下一代 。
遺產繼承問題,在不少家庭中常是導火線,若未妥善處理,容易產生口角,甚至導致親情決裂。當長輩過世後,
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遺產時,往往會遇到「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兩種形式的選擇。一旦繼承人對共有財產的使用或處理產生分歧,便可能引發糾紛。此時,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的繼承權益,防止權益受損。
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遭兄弟姊妹起訴主張分配賣地款,律師協助獲判無協議存在
母親重男輕女,遺產全分割給兒子,律師協助爭取回復遺產權利
姊妹要求均分遺產,律師協助取回代墊費用
遭訴返還遺產,律師協助後,對方迅速撤告
律師協助排除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