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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男童玩窗簾 拉繩勒頸昏迷急救https://tw.news.yahoo.com/%E5%B0%8F%E7%94%B7%E7%AB%A5%E7%8E%A9%E7%AA%97%E7%B0%BE-%E6%8B%89%E7%B9%A9%E5%8B%92%E9%A0%B8%E6%98%8F%E8%BF%B7%E6%80%A5%E6%95%91-113209216.html(廖泉勝律師評析)

小男童玩窗簾 拉繩勒頸昏迷急救

公共電視 – 2015年2月4日 下午11:32

新北市一名四歲男童,因為平時父母忙於工作,平日交由阿嬤照顧,昨晚阿嬤餵完孫子喝完牛奶後,就讓孫子在房間睡覺,回到客廳做家事,沒想到男童醒來後玩窗簾,卻不慎遭窗簾拉繩緊勒住脖子,阿嬤發現時男童已經陷入昏迷。

專家也提醒,家長常認為孩子在家中最安全,但意外卻常在家長與孩子分處不同房間時發生,呼籲家長平時要把窗簾繩、電線收到高處或固定,絕不能讓六歲以下孩童獨留屋內,或將孩童置身於視線以外的空間。

律師評析: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訂有:「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同法第53條第1項第4款復訂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另同法第99條則訂有:「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本例該名男童僅四歲,係未滿十二歲之人,屬上開法律規範保護之兒童,又按前揭法律規定,該阿嬤不得使六歲以下之兒童獨處,本例該名實際照顧該兒童的阿嬤應屬違反前開法律第51條。而違反第51條之法律效果則可能被處以3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且相關人員負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若尚符合刑法之遺棄罪構成要件,甚至有可能觸犯刑責。

(三)律師提醒:雖然律師本身也當過鑰匙兒童,但現在的法令已經明定不得使六歲以下之小朋友獨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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