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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潑漆!名嘴許聖梅不追究 惡煞被判拘役50天https://tw.news.yahoo.com/%E9%81%AD%E6%BD%91%E6%BC%86-%E5%90%8D%E5%98%B4%E8%A8%B1%E8%81%96%E6%A2%85%E4%B8%8D%E8%BF%BD%E7%A9%B6-%E6%83%A1%E7%85%9E%E8%A2%AB%E5%88%A4%E6%8B%98%E5%BD%B950%E5%A4%A9-091447190.html(簡銘昱律師評析)
遭潑漆!名嘴許聖梅不追究 惡煞被判拘役50天
NOWnews – 2015年2月5日 下午5:14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名嘴許聖梅遭潑漆案,經士林地檢署偵結起訴之後,主嫌巫思緯與共犯詹承軒、郭俊宏,和許聖梅達成和解,許聖梅撤回毀損罪告訴,至於恐嚇罪部分,法院審理後判巫男拘役50天,而詹男、郭男各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
許聖梅因在電視節目中談論竹聯幫平堂堂主田震宇,引起田震宇的心腹巫姓男子不滿,因此教唆詹姓男子與郭姓男子,要給許聖梅一點教訓。他們鎖定許聖梅的蹤跡,趁她到電視台錄影時潑漆,就連兒子也慘遭潑及,所幸在車上等她的先生,衝上前將其中嫌犯郭男制伏,但其他嫌犯則趁亂逃逸。
主嫌巫男落網後,策動另名共犯詹男投案,巫男供稱,田震宇生前對他有恩,死後他每天都到靈堂守靈,因不滿許聖梅在節目上說「大哥是小咖」,以代價15000元唆使小弟潑漆。
經士林地檢署複訊後,3人被依恐嚇、毀損等罪嫌15萬元交保,而2名小弟則各以12萬元交保。據《自由時報》報導,許聖梅案發後,知道巫男是要幫大哥出氣,覺得情有可原,且認為當初是一場誤會,不願意追究,還表示如果必要,會向法官求情。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05條訂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54條復訂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357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本例中,三名嫌犯係以一潑漆行為同時構成恐嚇危安及毀損罪,而毀損罪部分須經告訴始能對之加以審理,而許女就此部分撤回告訴,法院即無須審理此罪,僅需就恐嚇危安罪論處。而法院應係考量嫌犯已與被害人和解,故就量刑事由予以酌量,而予宣告拘役且得易科罰金。
(三)法律小教室:刑法上所稱之恐嚇,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例如對被害人稱將予以殺害或傷害、要被害人出門要小心一點、寄送子彈給被害人等行為。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則尚難構成此要件(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刑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