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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治母病 欠重利求助警方https://tw.news.yahoo.com/%E5%80%9F%E9%8C%A2%E6%B2%BB%E6%AF%8D%E7%97%85-%E6%AC%A0%E9%87%8D%E5%88%A9%E6%B1%82%E5%8A%A9%E8%AD%A6%E6%96%B9-215033863.html(蘇奕全律師評析)

借錢治母病 欠重利求助警方

作者葉書宏╱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2月10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葉書宏╱新北報導】

「實在繳不出來了,請你們救救我們!」22歲張姓孝女為讓母親可以到醫院醫治流感,向地下錢莊借款5萬元繳清健保欠款,儘管已繳納利息8萬2500元,仍積欠本金5萬元,月息7500元,張女求助無門下向警方泣訴,警方8日趁黃姓男子前來收款時,將他逮捕並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張女與母親相依為命,2人在中和區某黃昏市場賣菜維生,母親因積欠健保費,無法到醫院醫治流行感冒,她求助無門下,去年3月向地下錢莊借款5萬元,至今已繳納利息8萬2500元,仍積欠本金5萬元,只好向警方求助。

中和一警分局秀山派出所獲報,警員胡訓彰、吳俊憲、許智惟等人8日中午12時許到中和區景平路張女住家埋伏,趁56歲男子黃木林前來收款時,當場將他逮捕,查扣現金3000元及手機等證物。

警方發現,黃某有竊盜、公共危險等前科,他供稱,「他並非地下錢莊,是張女和她母親向他借貸5萬元,每月協議還款7000元,沒有收她利息,已經催討5次,相約來拿錢就被帶到派出所了!」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44條設有:「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同法第344條之1復設有:「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重利罪所稱之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於實務認定上,係以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而當地經濟狀況,實務亦有初步見解係,若係無擔保之債權,蓋其倒債風險較高,是當事人約定較高利率尚難謂屬重利;惟若係有擔保者,仍收取高額利息,則較有構成重利可能。而若係如一般地下錢莊以數日為一期、每萬元收取固定高額利息、借貸時先扣首期利息等作法,應認已屬構成重利。

(三)本例中若僅係借款五萬元,而每月需付7千元之利息,則顯逾目前一般信貸之交易往來情狀,是應能認屬重利;又若債權人有以刑法第344條之1所稱方法取得重利,則須負更重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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