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News最新新聞評析
不滿子遭毆打 男竟率眾將對方打到需洗腎http://news.ebc.net.tw/apps/newsList.aspx?id=1423633367&cat=social(葉鞠萱律師評析)
不滿子遭毆打 男竟率眾將對方打到需洗腎
東森新聞 – 2015年2月11日 下午1:42
高雄一名29歲陳姓工人不滿10歲兒子被人拿鋁棒毆打,竟然夥同10多人將毆打兒子的男子打趴在地,現在還得終生洗腎,而整著糾眾把人打成重傷的過程,兒子全程在旁目睹,這位父親替兒子抱不平,卻也做了最壞示範。
監視畫面拍下,10幾個人當眾圍著一位穿著帽T謝姓男子,短短不到一分鐘的時間,一群人手持鋁棒,就朝被害人身上猛K 猛打,謝姓男子都被打趴在地了,他們不罷手,甚至將機車重重壓在他身上,整個過程火爆,10幾個人就朝謝姓被害人圍毆,直到警方到場了,這群人才鳥獸散,只見被打的謝姓男子靠著朋友攙扶,勉強爬了起來,但全身嚴重骨折、顱內出血,走路也搖搖晃晃,被送到加護病房,救回一命,但卻得終生洗腎,陳姓主嫌父親:「(謝男)打小朋友,他父親就出面告訴對方,起衝突。」陳姓主嫌鄰居:「沒在做什麼工作,和一群年輕人有在管廟會陣頭,就和青少年成群結黨。」
打人的是29歲的陳姓工人不在家,但他父親跳出來澄清,陳姓男子是因為不滿10歲兒子在公園被人持棍棒毆打,找來10幾位朋友相挺,到鳳山這間釣蝦場外堵人,甚至帶著兒子一起前往打人的現場,高雄五甲派出所所長葉福榮:「經由小朋友指認之後,確認就是謝姓被害男子打他的兒子,對方鄭姓同夥就一股作氣。」10歲的兒子到現場指認,確定就是這位穿著帽T的謝姓男子後,其中一名鄭姓同夥就先動手,接著一群人上前圍毆,把人打趴在地,但替兒子抱不平,糾眾把人打到重傷,還帶了10歲兒子在現場目睹這一切,做了最壞示範,陳姓主嫌和最先動手的鄭姓同夥都被依法送辦。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278條第1項訂有:「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10條第4項復訂有:「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另同法第283條訂有:「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同法第23條亦訂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二)本例中,因謝男之傷害應達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之重大不治或難治之程度,是為重傷,故鄭男、陳男可能構成刑法聚眾鬥毆罪及重傷罪,而鄭男同夥則可能該當聚眾鬥毆罪。
(三)值得注意者係,本例中雖先係因陳男之兒子遭謝男傷害,惟陳男、鄭男等人毆打謝男實,已非符合刑法第23條所稱之現在不法;亦不符合刑法第279條所稱之義憤之情狀,是其等尚難適用義憤重傷罪,亦難適用正當防衛予以免責。換句話說,就算別人先打你,你也不能繼續追著他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