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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賣家洩買家身分 觸個資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210000664-260107(廖泉勝律師評析)

網站賣家洩買家身分 觸個資法

2015年02月10日 04:10   廖素慧/嘉市報導

陳姓女子疑因網路交易糾紛,在社群網站公布吳姓買家的身分資料,意圖誘導網友攻訐吳某,令吳某深感不安,法官認為陳女違反個資法,依法簡判陳女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網路拍賣的糾紛屢見不鮮,但賣家公布買家身分資料的行徑,就太超過了。陳姓女子與吳姓買家都是社群網站的10元起標拍賣社團之會員,陳女PO網拍賣汽車座椅,吳某於去年6月間得標,並私訊自己的姓名、電話及住址給陳女。

但兩人因細故發生交易糾紛,互相不爽對方,陳女在社群網站社團公開這起糾紛的經過,並公布兩人對話內容的翻拍畫面,內容包括有吳某的姓名、電話及住址,意圖誘導社團1、2000名會員群起議論或攻訐吳某,令吳某惶惶不安。

嘉義地院簡易法庭法官認為,吳某提供的個人資料是個人隱私,陳女未經吳同意,擅自公布於網站,供人閱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陳女雖然坦承犯行,卻未能與吳某達成和解,陳女又曾有違反商標法之前科,但考量其家境,簡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折合現金2萬元。

律師評析:

(一)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條第1款訂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同法第19條、第20條則分別訂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須於何種情形下始得為之等規定。另同法第29條、第41條,則分別定有違反時之民、刑事責任。

(二)本件陳女在網路上公布吳某之姓名、電話及住址等資訊,該等訊息屬於個資法所保護之個人資料,若無諸如法律明文、增進公益、為免他人權益危害或當事人同意等情形下,擅自蒐集、利用,即可能須負有民、刑事責任。

(三)律師提醒,於現代個人主義之思潮下,每個人實皆係獨立之個體,各該個人之權益,諸如人格權、個人隱私等,法律對其皆有一定之保障,故於對他人之個人資料運用上,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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