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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不慎 小吃店火災延燒七店面https://tw.news.yahoo.com/%E7%94%A8%E7%81%AB%E4%B8%8D%E6%85%8E-%E5%B0%8F%E5%90%83%E5%BA%97%E7%81%AB%E7%81%BD%E5%BB%B6%E7%87%92%E4%B8%83%E5%BA%97%E9%9D%A2-053211416.html(簡銘昱律師評析)
用火不慎 小吃店火災延燒七店面
公共電視 – 2015年2月23日 下午1:32
過年期間各大夜市生意興隆,台南新市夜市一家小吃店面,卻疑似用火不慎,昨天傍晚引發火災,消防人員獲報趕到現場時,火勢已經延燒七間店面,加上小吃店內都有瓦斯桶,消防人員邊勸離夜市人潮邊救火,幸好火勢在一個小時候撲滅,沒造成人員傷亡。
傍晚夜市正準備要營業,一家店面突然竄出火煙,對面店家趕緊打119,並且用手機拍下畫面。
店家很擔心被波及,原本要在路邊擺攤的攤販也都暫停作業,沒想到消防隊員剛趕到,廣告招牌已經被燒到整座倒下來。
從另一個角度看,大火當時已經延燒七個店面,因為幾乎都是小吃店,店內有瓦斯桶,消防人員邊救火,邊勸離夜市人群。
消防人員冒險把瓦斯桶抬出來降溫,一個小時後終於撲滅火勢,附近店家研判起火原因是用火不慎。
幸好這場火災只造成一人嗆傷,確定起火原因消防局還要再調查,但過年期間火災頻傳,消防局除了呼籲民眾小心用火,沒營業的店家也應拔掉插頭,避免電線走火。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73條第1項及第2項訂有:「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民法第184條第1項復訂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例中,該店家之負責人因過失導致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著火燃燒,應該當刑法之失火罪,且應亦同時該當民法之侵權行為責任。
(三)法律小教室:實務上對於刑法上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意,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簡單來說,如果住宅全部滅失的話,當然是燒燬無疑;如果住宅被燃燒而部分滅失,只要該部分的滅失會使得住宅喪失主要效用的話,亦屬燒燬。
而所稱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是指供人居住房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該住宅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物品。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係著重在保護社會公益,一個失火行為如果同時燒燬數間住宅,仍只以一罪論之。
另外,失火罪本及包有毀損之性質在內,所以失火燒燬他人的住宅,不必再論以毀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