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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千元夾不到 男怒砸4娃娃機https://tw.news.yahoo.com/%E8%8A%B1%E5%8D%83%E5%85%83%E5%A4%BE%E4%B8%8D%E5%88%B0-%E7%94%B7%E6%80%92%E7%A0%B8%EF%BC%94%E5%A8%83%E5%A8%83%E6%A9%9F-014601105.html(洪瑞悅律師評析)

花千元夾不到 男怒砸4娃娃機

自由時報 – 2015年2月23日 上午9:45

〔記者曾健銘/新北報導〕不滿花費上千元在夾娃娃機台上卻空手而回,男子王興琪持磚頭砸爆四機台,取走一只價值三千元的心儀藍芽喇叭,事後王男遭到警方逮捕,他頂著滿身酒氣喊冤:聲稱自己是受害者,花那麼多錢都夾不到,店家根本是詐騙集團,瘋言瘋語讓警方啼笑皆非。

警方調查,犯案的四十三歲王男有恐嚇、過失傷害等前科,二十二日清晨五時許,他與四十七歲的陳姓友人約在新莊區建國一路上的店家內,邊喝著高粱酒, 邊玩夾娃娃機,王男「投資」了一千多元,卻夾不到想要的藍芽喇叭,遂藉著酒意壯膽,走到店外拿起地上的磚頭就往機台狠砸,一連砸破四座機台的玻璃,將「夢寐以求」的戰利品拿到手,再轉交給陳姓友人保管,自己則是裝作若無其事地留在現場掃碎玻璃。

落網竟怪店家是詐團

因王男脫序的行徑已全被監視器拍下,遠端監控的業者發現機台被砸得亂七八糟,嫌犯還囂張地在現場逗留,當下氣得報案處理,轄區的警方獲報將渾身酒味的王男逮捕到案,隨即再循線找到保管贓物的陳男,二人雙雙被扭送警局。

偵訊時,王男仍未完全酒醒,不斷地喊冤:「我花那麼多錢都夾不到,店家跟詐騙集團有什麼兩樣?我也是受害者啊!」讓員警搖頭苦笑,訊後依竊盜、毀損罪嫌將王男送辦,陳男因協助保管贓物,連帶遭到法辦。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54條復訂有:「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同法第349條第1項亦訂有:「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本例中,王男係基毀損之故意,砸壞機台之玻璃以破壞該藍芽喇叭之持有支配狀態,並建立新之持有支配關係,應該當刑法之毀損罪及竊盜罪;另陳男因協助保管該贓物,應該當刑法之贓物罪。

(三)法律小教室:傳統之夾娃娃機與選物販賣機二代雖外型無明顯差別,且功能上皆係供人把玩取物,惟其於法律定性上有別。前者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須領有執照始得擺設,否則恐受有行政及刑事責任;而後者因設有保證取物之功能,若已於機器外觀說明物品之價值以及保證取物之功能,則實係屬買賣之性質,二者射悻性不同,後者原則即非屬上開條例所規範之電子遊戲機。

(四)律師提醒,不論個案上究屬何性質之遊藝設備,若於注入一定金錢時間之情況下仍無法獲致心儀標的,實應先連絡機台主協助處理該機台是否有故障情形,而不應自行以暴力方式取物,以免誤觸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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