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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少女結識17歲少年 互動1周野柳海邊打野戰https://tw.news.yahoo.com/14%E6%AD%B2%E5%B0%91%E5%A5%B3%E7%B5%90%E8%AD%9817%E6%AD%B2%E5%B0%91%E5%B9%B4-%E4%BA%92%E5%8B%951%E5%91%A8%E9%87%8E%E6%9F%B3%E6%B5%B7%E9%82%8A%E6%89%93%E9%87%8E%E6%88%B0-011106268.html(葉鞠萱律師評析)

14歲少女結識17歲少年 互動1周野柳海邊打野戰

NOWnews – 2015年2月25日 上午9:11

社會中心/基隆報導

一名年僅14歲的國中少女,日前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一名17歲的少年。雙方相談甚歡,之後相約碰面到野柳海邊散步談心,但2人竟「天雷勾動地火」,直接在海邊礁石「打野戰」。隔天少女向同學炫耀,老師得知後大驚連忙報警。由於少女表示自己並未被強迫,父母親也不願追究,檢方認定合意性交,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發現,該名14歲的少女目前就讀國二,在校成績中等;少女留有一頭長髮,加上身材玲瓏有致且五官深邃,化妝後難以分辨實際年齡。少女日前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一名17歲的少年,因相談甚歡彼此互稱「腦公」、「腦婆」,2人聊天1周後,彼此相約到野柳海邊去看海。

少女自稱,當晚2人先沿著海邊散步,接著坐在礁石上吹風,對方開始對她耳鬢廝磨並進而愛撫,接著直接在礁石上「打野砲」,但因2人都是第一次,3分鐘就草草結束。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隔天少女到校時,向閨蜜炫耀「海邊野戰」一事,朋友聽後偷偷向老師報告,校方得知連忙報警處理,並傳喚少年到案說明。

少年到案後坦承,2人當晚確實發生性關係,但地點並非海邊,而是到他家床戰,2人還成為男女朋友。檢方調查發現,雖然雙方對於地點供詞不一,但均坦承是合意性交,加上少女父母也未提告,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227條第3項訂有:「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27條之1復訂有:「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229條之1另訂有:「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而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則訂有:「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二)本例中,雖該少年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罪,惟本罪係告訴乃論,而上開報導中,告訴權人似皆不欲為告訴,檢察官嗣為不起訴處分。

(三)法律小教室:告訴乃論之罪,於檢察官已經發動偵查,但未經告訴者,檢察官可否以及如何終結偵查,實務上有見解認為,此時檢察官無庸為任何之處分(19年院字217號解釋、24年院字1345號解釋、釋字第48號);惟亦有認為此時檢察官仍宜繼續偵查,確認告訴權人是否有意提出告訴,並於告訴期間經過之後,始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為不起訴處分,本例應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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