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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自爆曾任馬助理 周玉蔻聲請法官迴避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44840(廖泉勝律師評析)

審判長自爆曾任馬助理 周玉蔻聲請法官迴避

2015-03-02  11:0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資深媒體人周玉蔻月前指控總統馬英九收受頂新2億元政治獻金案,馬委託律師自訴控告周刑事誹謗告訴,並求償1000萬,台北地院今首度開庭,審判長李明益當庭自爆,馬於政治大學法律系任教時,他曾當過馬的研究助理一年,提醒周玉蔻可聲請法官迴避;周玉蔻回答,不是不相信法官的公正性,但擔心會影響社會輿論,這樣對審判長也不好,她會在近期具狀聲請法官迴避審理此案。

周玉蔻在庭外受訪說,「法官光明磊落,這態度很好,而且人很帥,比馬英九還帥」,她相信審判長,但研究助理算是很親密的師生關係,他如果與馬英九有這層關係長達一年,此案無論審判長怎麼判,社會輿論恐怕都不會好,對審判長並不好,看地院怎麼裁定,「我很佩服審判長的態度」。

李明益在庭中說,他抽到此案後,曾寫簽呈向地院反映曾是馬的學生一事,現並義務告知周玉蔻,提醒當事人可聲請法官迴避,周明白表示將提出聲請;馬的律師洪文浚表示對此沒有意見。

周玉蔻進入法庭前表示,她有一封信(書狀)要給法官,主題叫做「從力挺到質疑──我報導馬英九頂新集團政治獻金的心路歷程」,她以前批評王金平時,馬英九說她是「空谷跫音」,是有正義的評論者,如今她批評馬時,馬又說她抹黑、口水,她無法接受馬「寬以律己、嚴以待人」的雙重標準。

周玉蔻並說,她將聲請傳喚王金平、施明德、李述德、曾銘宗、胡定吾、魏應交、魏應充等人,要他們當庭說清楚,「一起來調查真相」,其中,魏應交在頂新TDR時曾經透過王金平轉交500萬給國民黨,施明德則是有很多深入的情報。但入庭後,因停在法官迴避的程序議題,未進入實質審理,因此周並未呈上這份書狀。

律師評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17條定有:「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同法第18條復定有:「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二)本例按報載,該名承審法官於分案後,即向法院簽呈其應自行迴避,惟地院似未就此部分進行審駁。另該名法官與原告僅具師生關係,並非為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稱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惟於認其或基於師生情誼而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則得向法院聲請迴避。

(三)法律小教室:於實務上,若非屬法律所規定自行迴避之事由,則於法院判斷是否有迴避必要,操作上毋寧較為嚴格,需如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而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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