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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植物人老公七年 訴離獲准https://tw.news.yahoo.com/%E7%85%A7%E9%A1%A7%E6%A4%8D%E7%89%A9%E4%BA%BA%E8%80%81%E5%85%AC%E4%B8%83%E5%B9%B4-%E8%A8%B4%E9%9B%A2%E7%8D%B2%E5%87%86-174100814.html(蘇奕全律師評析)

照顧植物人老公七年 訴離獲准

作者: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3月2日 上午1:41

廖姓男子和妻子新婚半年,某日突然顱內出血成為植物人,妻子七年多來勞心勞力,丈夫病情仍不見起色,因而提離婚訴訟。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廖幾無治癒可能,用破裂的婚姻羈絆雙方只會徒增不幸,判准兩人離婚。

去年一名吳姓婦人也病成植物人八年,丈夫請外籍看護照顧,卻戀上對方還私生一女;他想甩開病妻,卻因「背叛婚姻」在先,遭法院駁回離婚之訴。

廖姓男子二○○六年結婚,半年後卻突然失去意識,醫院診斷他為「顱內出血合併植物人狀態」,日常起居都得由他人照顧。

妻子表示,丈夫患病後,她和娘家人照顧了七年,因不堪體力、精神負荷,暫將他送往護理之家。廖妻認為丈夫變成植物人,對夫妻生活構成無法回復的障礙,請求離婚。

法官認為廖因嚴重障礙,顯然沒有經營共同生活的能力,若勉強維持有名無實的婚姻,和婚姻目的不容,依「難以維持婚姻」理由判離;至於廖是否有「不治之惡疾」,沒有審酌必要。

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七、有不治之惡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本例中,法官係以離婚破綻主義,認為婚姻乃係為長期同財共居、共同生活而設,而配偶之一方若已對夫妻生活造成無法回復之障礙,即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三)法律小教室: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不治之惡疾,於實務上係認為,指與人之身體、機能及健康有礙而為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且有傳染性,足以威脅同居生活之安全而不治之惡疾為限;若僅係生理機能上之缺陷,若無傳染他方之危險,縱屬不治,亦不能認為惡疾而為離婚之事由。

又常見情形諸如花柳病、痲瘋病、愛滋病等於人之身體機能及健康有礙,而為恆情所厭惡之病症,始認為符合上述要件,進而才能做為離婚事由。

又一般多數實務見解認為,諸如中風、精神病、植物人、癌症等疾病,在客觀上並非一般人所厭惡之疾病,也難認為有妨害婚姻目的及危害對方及其子女之健康之情形,此即非屬「不治之惡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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