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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暖裸奔天冷獻寶!竹北出現遛鳥俠 擾落單女幫他打手槍http://www.nownews.com/n/2015/03/05/1622319(葉鞠萱律師評析)
天暖裸奔天冷獻寶!竹北出現遛鳥俠 擾落單女幫他打手槍
NOWnews – 2015年3月5日 上午10:50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遛鳥俠出現,女性朋友要小心!
日前有網友在臉書社團「我是竹北人」po文,指稱當地的博愛公園,出現了一名遛鳥俠。該名遛鳥俠還會依天候狀況改變做案模式,天氣暖和就裸奔、天氣冷就遛鳥,從去年8月起至今,就多次對行經附近的落單女性「獻寶」,當地里長的孫女,就曾在2個月內,遇到該名變態遛鳥俠騷擾3次。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當地里長表示,該名變態男子均是鎖定路過此地的落單女子,不但獻寶之外,甚至還要求女子幫他「打手槍」,當地居民恨他恨得牙癢癢,連忙向警方報案;但他似乎得知警方在查,隨即消聲匿跡一段時間,但最近卻又出現。
當地遭騷擾的婦人形容,該名遛鳥俠表情猥褻地要求她「幫我摸摸好嗎?」但婦人不理他,事後報警處理;當地居民更氣憤地表示「死變態,下次看到就剪掉!」警方已經根據民眾報案、指證男子的特徵進行追查,未來並加強當地巡邏。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234條第1項定有:「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24條亦定有:「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20條定有:「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例中,若該名男子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為猥褻行為,其可能構成刑法第234條之公然猥褻罪;若其係以強制手段對他人為猥褻行為,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而暴露狂之行為,亦可能同時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第1項第2、第3款之行政責任。又若其行為尚不至刑法性侵害犯罪程度,則仍可能須依性騷擾防治法加以究責。
(三)法律小教室:法律上所稱之猥褻,多數見解認為是以「是否屬於滿足性慾之行為」為斷,另外亦認為猥褻必須要「使一般通常人足以產生羞恥、厭惡、噁心之程度」。但猥褻並不一定即構成刑事犯罪,而是要「於公眾場所意圖供人觀覽之猥褻」、「違反他人意願之猥褻」或「猥褻未滿十六歲之人」時才會構成犯罪,否則僅能以其他行政責任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