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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國外撿屍女同學 狼大生逍遙「法」外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61160(廖泉勝律師評析)
在外國外撿屍女同學 狼大生逍遙「法」外
自由時報 – 2015年3月9日 上午9:02
〔自由時報記者溫于德/新北報導〕22歲呂姓男大生,與心儀已久的女同學恩恩(化名),一起參加班上舉辦的菲律賓長灘島畢業旅行,晚間他潛入恩恩房間,見對方醉倒廁所,趁機伸狼爪偷襲,還「喇機」(舌吻);恩恩回台提告,呂男認罪,但所涉「乘機強制猥褻罪」非重罪,且發生在國外,依現行法律無法追究,讓狼人逍遙「法」外。
非重罪無「法」追究
新北地檢署調查,呂男就讀私立大學,去年7月參加班上舉辦的國外畢業旅行,抵達長灘島當晚,有一場派對歡慶;呂男觀察恩恩不勝酒力提早回房,尾隨在後,跟著進房,發覺她倒在廁所,色心大起。
呂搓乳還撫摸女方下體,接著舌吻;酒醉的恩恩雖全程知情,也試圖推開他,但酒精發作使不上力,直到呂擔心其他女同學也回房,匆匆離開,恩恩才脫離狼爪。
恩恩回台後,透過LINE質問呂,對方承認犯行並道歉,恩恩拿著LINE對話提告。檢方開庭時,呂男見證據確鑿而認罪,但犯行發生在國外,因而逃過刑責。
在國外犯重罪仍可追訴
現行法律規定,若犯罪地在我國以外領域,但所犯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我國司法仍可追訴,呂涉及的乘機強制猥褻罪,為最輕本刑6月以上、最重5年以下之罪,不符前述追訴門檻,因此不罰。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225條第2項定有:「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7條定有:「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另同法第3至第9條則定有刑事審判權之規定。
(二)本例中,因趁機猥褻罪係為最輕本刑6個月以上之罪,不符合刑法第7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是以我國司法無法對呂男以刑法究責。
(三)法律小教室:因尊重各國國家主權之緣故,刑法設有一定之適用界線,有所稱屬地原則、保護原則、世界原則及屬人原則,而本例即屬屬人原則之典型。簡單來說,屬地原則方面,原則上只要行為人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不論其是否具有本國國籍,均可適用刑法予以處罰;保護原則則是基於保護本國法益之考量,對於侵害本國或本國人民利益之犯罪,不問犯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行為地在國內或國外,皆可適用本國刑法予以處罰;世界原則則基於保護人類利益之考量,只要其所實施的犯罪屬違反人道或侵害人類利益的行為,不問犯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行為地在國內或國外,亦不問其所侵害者是否為本國或本國人民之利益,皆可適用本國刑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