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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強姦犯」!101前嗆聲辱警 遭強制帶走http://news.tvbs.com.tw/entry/570030(洪瑞悅律師評析)
「你是強姦犯」!101前嗆聲辱警 遭強制帶走
TVBS – 2015年3月7日 下午11:20
101前廣場衝突不斷,信義分局長新上任第一天就逮捕3名愛國同心會成員,7日下午又台獨團體和愛國同心會成員嗆聲,沒想到警方到場處理情況反而越演越烈,61歲的愛國同心會成員楊姓男子不聽勸導,手指著派出所長說「你是強姦犯」,立刻被員警以公然侮辱罪名強行帶走。
抗議民眾:「警察無臉人!」警方:「證件先麻煩,我第一次勸導你,請你不要叫囂。」抗議民眾:「第二次我就要,我沒有叫囂!」警方:「聲音不要太高。」
下午3點多,101前廣場好熱鬧,愛國同心會和台獨團體兩派人馬嗆聲叫囂,警方到場協調,結果情況更失控。
警方vs.抗議民眾:「你可以離開,我們在執行勤務,如果我今天讓你往那邊走,等到發生衝突,我先預防、我先預防,我現在跟你講喔,我也可以預防,你是強姦犯!」
愛國同心會成員,61歲的楊姓男子指著三張派出所長說「你是強姦犯」,原本只是單純勸導,最後反被警方強行帶走。
警方:「喔,公然侮辱是不是!」抗議民眾:「誰講污辱?」警方:「你指著我,帶走!」抗議民眾:「你可能是強姦犯。」警方:「帶走、帶走!」抗議民眾:「救命啊!」警方:「這位先生指控我們派出所所長他是強姦犯,這個很嚴重。」
楊姓男子不願配合,沿路被警方拖著走,連鞋子都掉了。因為出言挑釁,還涉嫌公然污辱,現在可能再加上妨礙公務罪名。
三張犁派出所長劉光恆:「目前他都沒有任何反悔的意思。」
信義分局長才新上任第一天就逮捕3名愛國同心會成員,現在又有人污辱警察同樣被抓進派出所,鐵腕執法就是希望101前別再發生衝突。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35條第1項定有:「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40條復定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二)本例中,該抗議民眾係於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對其侮辱,可能構成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罪;另若該抗議民眾有以強暴脅迫手段妨礙公務,則亦可能構成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
(三)法律小教室:刑法第140條所稱之公然侮辱,亦即於多數或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以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人格之情形;另值得注意者係,此條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與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