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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氧化碳中毒 女房東救愛女 忘了櫻花妹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60930(許淑清律師評析)
一氧化碳中毒 女房東救愛女 忘了櫻花妹
自由時報 – 2015年3月8日 上午7:12
〔自由時報記者姜翔、林曉雲/綜合報導〕來台讀政大廣告系的日籍女大生山田,5日晚間疑因一氧化碳中毒,昏倒在北市光復北路家中浴室,幸及時發現而獲救送醫,不料31小時後,她的室友日籍女大生小野愛,才被發現倒在另一房間,已死亡多時。
據了解,劉姓婦人遠嫁日本,她的23歲女兒山田返台讀政大廣告系,住在台北市光復北路、劉婦擁有的民宅,另一名就讀政大新聞系的21歲日籍女生小野愛,分租屋內另一房。
兩女僅一房之隔
劉婦每天會與女兒聯絡,5日當天因聯絡不上女兒,請住在台灣的李姓表弟持備用鑰匙去查看。當晚6時許,李男發現山田倒臥浴室,急電119送醫,劉婦次日一大早趕回台灣照顧女兒。
隔日才發現小野愛不治
6日晚間11點多,劉婦回住宅,管理員告訴她,分租的另一個女同學好像不見了,劉婦才在另一間臥房發現小野愛倒在地板上,消防救護員趕抵,但已氣絕多時;警方調查,現址雖將熱水器裝在陽台,但陽台卻裝了窗戶,疑因天冷,窗戶僅留小縫,研判因而造成一氧化碳中毒。
劉婦慌亂 忘了清查
劉婦懊惱地說,她知道女兒將房間分租同學,但事發時太慌亂,忘記告訴表弟;台北市消防局第三大隊副大隊長葉青峰說,救護現場是民宅,又有屋主親屬在場,所以未清查每個房間。
對此意外,政大校方表示遺憾,已派師長處理,小野愛的大體移至殯儀館安置,警方已聯絡日本親屬來台處理。
山田昨仍在加護病房觀察,友人表示,山田酷愛運動,去年還參加龍舟比賽,拿下第一名,是個陽光女孩,祝福她渡過難關。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276條第1項定有:「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84條第1項復定有:「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消防法第15條之1第4項定有:「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本例中,該房東負有提供合於安全使用之住居設備、環境之義務,但因其提供未合於安全使用之住居設備、環境之房屋予被害人,並未改裝電力或其他方式燃燒之熱水器,或在瓦斯熱水器上加裝導風管、排氣管,或加強室內通風設備等防護措施,以避免瓦斯燃燒不完全產生之一氧化碳充斥室內無法排出,而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之結果,具有可歸責性,而可能構成過失致死及過失致傷罪。
(三)律師提醒,消防法第15條之1雖係於94年2月2日始施行,但實務咸認縱法令並無明文規定禁止將瓦斯熱水器安裝於建築物內,但尚不能以此推論此一行為無危險性,故仍認此法令施行之時間點與過失有無之判斷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