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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海砂屋 房東拒退押金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12000525-260107(葉鞠萱律師評析)
疑似海砂屋 房東拒退押金
作者: 陳宜加╱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3月12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陳宜加╱新北報導】
黃姓女大生北上求學,於淡水竹圍一帶租屋,卻疑似住進海砂屋,天花板突然崩落,嚇得她連忙搬家;但蔡姓女房東以「毀約」拒退押金,甚至罔顧房客安全繼續出租。蔡女強調,房子沒問題,考慮提告。
20歲黃女現就讀台北藝術大學,考量交通、租金,半年前於捷運竹圍站旁,向蔡女承租某公寓4樓的分租套房。
1日下午5時許,她突然聽見「砰」一聲巨響,原以為是家具倒塌,但稍晚對門室友回家,赫然發現房內天花板連同隔板,竟全部崩落,生鏽鋼筋外露,甚至連房門都開不了,室友嚇得連夜搬走。
她出示影片,當時修繕技工到場,見嚴重鏽蝕的鋼筋,研判為「海砂屋」,因當天溫差大,導致天花板崩落。
黃女嚇得連忙搬家,但8日交還房間時,房東竟稱房間沒有問題,以「自行毀約」為由,拒退1萬1000元押金,更嗆聲「想報警或檢舉就去」!
黃女說,房子有問題絕不是只有單一房間,且蔡姓女房東事後還以水泥回補,並用隔板遮住,打算繼續出租,未來恐有更多無辜房客受害。
蔡姓女房東則表示,黃女違約在先,卻發出不實指控,否認房子為海砂屋,強調一切合格,若黃女繼續散播謠言、影響房價,或害她房子租不出去,不排除聯合其他住戶循法律途徑求償。
她指出,房間分租給學生族群,體恤在外求學,平時提供許多優惠,如今房客惡意抹黑,實在很心寒,要求黃女「勿將小事鬧大」。
新北市工務局表示,這間公寓並不在海砂屋名單內,昨天派員訪查,屋主並不在家,從照片天花板鋼筋裸露鏽蝕,仍無法明確判定,將進一步檢測才能確認。
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424條定有:「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同法第359條、第360條復定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且同法第347條定有:「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二)是以若如同報載所述,該屋為一海砂屋,因其對於人體有一定程度之危害將影響承租人之健康,民法於租賃一節為保護社會上通常較為弱勢之承租人,定有特別規定,使其縱於訂約時明知抑或已拋棄終止權,仍得以終止租賃契約。又如果於簽約當時房東有保證房子的品質,或者故意不告知房子的瑕疵,則承租人尚得依上開規定向房東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