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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掃描-遭控侵隱私 急診醫護獲不起訴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20000498-260107(葉鞠萱律師評析)
地方掃描-遭控侵隱私 急診醫護獲不起訴
作者: (曾百村)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3月20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曾百村)】
基隆:基隆市1名年約40歲的女子,去年4月前往基隆長庚醫院掛急診,事後卻控告醫院及醫護人員,在大庭廣眾下強扒下她的衣服就診,使其隱私受到侵害,但檢察官認為醫護作法不構成犯罪要件,給予醫護等3人不起訴處份。該名女子去年4月間因身體不適掛急診,當時值班的楊姓護理師在急診室內詢問對方:「傷口現在怎麼樣了?」同時褪去女子衣服,女子當場並未吭聲,但事後卻向地檢署提告。不過檢方訊問當日值班長庚醫院護理師、護理長及管理人員,3人皆向檢方陳述,褪去衣物是一般對急診病患的檢傷流程,且當時急診室內有關門、且拉起門簾,並非女子指控強行當眾脫衣等情形。日前全案偵結,3名護理人員獲不起訴處分,讓3人鬆了口氣。
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22條定有:「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同法第304條第1項定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首先,報載內容第三行所稱之「不起訴處份」應係「不起訴處分」之誤植。另本件依報載該女子稱3名醫事人員有強行褪去衣物事實,惟檢方認為依刑法第22條之規定,褪去衣物乃係醫療行為之環節,屬於業務上正當行為而不罰,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
(三)法律小教室:於認定刑事犯罪之成立,需經構成要件要素該當、無阻卻違法事由且具有罪責性,始得當之。而刑法第21條至第24條則分別對阻卻違法性事由定有明文,若具備該等事由則不能評價該行為係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