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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華酒店外牆磁磚掉落砸傷人 遭重罰30萬http://www.bcc.com.tw/newsView.2533757(廖泉勝律師評析)

晶華酒店外牆磁磚掉落砸傷人 遭重罰30萬

中廣新聞網 – 2015年3月22日 下午7:43

台北市忠孝東路才發生大樓磁磚掉落,造成一死一傷,位於中山北路2段41號的晶華酒店,22日又發生磁磚掉落砸傷路人意外,一名34歲的女子,因為頭部遭掉落的磁磚砸傷,造成頭部創傷,送醫時意識清醒,送往馬偕醫院急救。

北市建管處調查後,確認是晶華酒店14、15樓間外牆的馬賽克磁磚脫落,外牆的磁磚脫落面積約40乘40公分,現場已經沒有掉落現象,員警也在現場圍設封鎖線,以策安全,建管處已經派員會同建築師勘現確認警戒範圍,除了要求業者15天內改善完畢之外,並開罰30萬元。

律師評析:

(一)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定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復定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民法第191條第1項亦定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二)於本例,晶華酒店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其未依法維護建築物之構造安全,是以被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91條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又該名女子亦得依民法之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責任規定加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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