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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想被祝福 同志盼參加聯合婚http://www.chinatimes.com/cn/newspapers/20150324000486-260107(葉鞠萱律師評析)

也想被祝福 同志盼參加聯合婚

作者: 張潼╱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3月24日 上午4:10

台北市聯合婚禮23日起開放報名,台灣伴侶權推動聯盟也陪同一對同志伴侶Ray和小丁到中正區公所登記參加,是否能參加,則尚未定案。伴侶盟指出,根據現行《民法》,婚姻效力已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聯合婚禮算是「象徵性」的祝福,不應侷限異性戀伴侶才可參加,希望市長柯文哲了解「逼婚不是國安解藥,歧視才是市政危機」,以平等態度對待同志。

受理小丁、Ray報名表的中正區公所表示,4月1日會統一由民政局宣布錄取名單,若不在名單,也會敘明原因。民政局強調,聯合婚禮作業規定是以《民法》婚姻要件設計,會有結婚證書、儀程、市長證婚,結束後新人可持結婚證書到戶所辦登記,希望同志伴侶能予以體諒。

民政局主辦聯合婚禮行之有年,幾乎每一場次都由台北市長擔任證婚人,柯文哲上任後不跑紅白帖,但也會出席今年2場聯合婚禮。不過,伴侶盟執行長許秀雯批評,柯先是針對婚姻平權一事表態「樂觀其成、干我何事」,後又指未婚男女屬「國安問題」,顯示典型父權思維。
許秀雯認為,身為台北市長,柯文哲如果不能尊重人民的自由意識,也看不見未婚者之中,不少人其實是無法結婚的同志伴侶,這些性別偏見恐怕才是更嚴重的「市政危機」。

伴侶盟祕書長簡至潔說,同志伴侶可以到國外登記,或是在自己的親友見證下「結婚」,但公部門舉辦的聯合婚禮有其代表性,社會局長許立民曾承諾今夏將舉辦「自由婚禮」,不限性別、性傾向與形式皆可參加,但同志不需「特殊化」,既然台灣已是登記婚,希望北市府能開放讓同志伴侶參加聯合婚禮。

欲登記參加聯合婚禮的小丁和Ray表示,2人2012年飛到加拿大完婚,有了一紙國外的結婚證書,但回到自小生長、居住的台灣,這紙證書卻是紀念意義遠大於實質意義。現在台灣還不承認同志婚姻,希望政府至少讓她們參加聯合婚禮。

律師評析:

(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定有:「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同法第7條復定有:「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而同法第8條亦定有:「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二)於同性伴侶雙方皆為我國人,赴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結婚之情形,於我國法之效力,首先涉及者係婚姻是否成立之先決問題,又若認成立,則尚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7條及第8條之問題。

(三)我國行政機關目前認為民法所稱結婚,係以一男一女之結合為其要件,拒絕接受同性伴侶辦理結婚登記,惟民法是否僅能解釋以一男一女之結合為其要件?已有民眾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尚待法院為最終裁決,或將有提請大法官為解釋之可能。學者見解則或有主張此屬實質要件者,則當事人之性別不符合我國實務上對於婚姻當事人之認定、未達涉民法第46條婚姻成立要件之實質要件,該婚姻自屬無效;或有主張此屬形式要件者,則涉外同性婚姻在適用當事人他方之本國法或婚姻舉行地法時,其婚姻有成立之可能,惟尚有衍生規避法律、婚姻之效力之討論空間。

(四)結論:目前重視人權之先進諸國如法國、荷蘭、巴西、紐西蘭、南非、英國均已承認同性婚姻,美國亦有36州和華盛頓特區已承認同性婚姻,若我國實務上仍不承認同性婚姻,除恐致涉外同性婚姻之當事人陷入不定之身分關係中,而剝奪其所有基於配偶身分而生之權利外,亦有人權落後國家之譏,實有檢討及修正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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